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特别严重”的医药企业,除提醒告诫、提示风险外,应限制或中止该企业全部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同时,限制或中止期限根据医药企业信用修复行为和结果及时调整。
▍来源:赛柏蓝
▍作者:遥望
6月1日开始,国家医保局旨在打击带金销售、降低虚高药价的政策迎来最后时限,不递交信用承诺的药企,将被判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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