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医保 | 这个政策,影响多数械企

2021
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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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从形成到落地可谓雷霆之速。

      来源:赛柏蓝

  作者:遥望

除了带量采购之外,在医药招采市场的另一个重要制度——医药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也进入发挥实效阶段。
带量采购之外的另一基础性制度安排

“在治理药品价格虚高方面, 医药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和集中带量采购是相辅相成的,它们也是医药价格集中招标采购市场,两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安排,只是集中带量采购是一个直接、精准、具体的治理方式,而医药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是以一个基本的制度保障的面貌来出现的 ”,国家医保局价格招采司医药价格处负责人在近日的一次专访中对赛柏蓝表示。
 
医药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从形成到落地可谓雷霆之速。


最早在2020年7月24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就这一制度公开征求意见。不到一年,4月12日,浙江药械招采平台就公布了全国范围内基于医药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第一例暂停涉事品种在线交易的处理结果。
 
回看建立这一制度的初衷,国家医保局在征求意见稿中表示,针对医药领域收受回扣、垄断控销等行为造成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虚高等乱象,希望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国家医保局价格招采司医药价格处负责人对赛柏蓝指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纳入的品种数目有一个由少到多的过程,而 医药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是医药招标采购市场的基础性制度 ,药企只要在这个招采市场交易,就需要遵从这一基础性的制度要求。
 
集中带量采购的品种之外,还有大量暂时不具备纳入集采条件的品种,如果放任其延续不正当的促销方式,这些品种的生产企业不会有参与集中带量采购的动力,而且对集采品种也是不公平的。
 
省级药品交易平台的“门槛性”制度

2020年9月16日,国家医保局正式发布《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医药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政策内涵。
 
医药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具体由各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通过建立目录清单,实行企业承诺,进行信息记录,开展信用评级,通过分级处置,采取信用修复等举措推行落地。
 
2020年11月20日,国家医保局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明确了该项制度落地的具体细则。
 
2020年12月25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提出明确要求——各省级医保局、集中采购机构务必于2020年底前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在医药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之下,如果药企拒绝做出信用承诺——自2021年4月1日起,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不再接受其新的投标或者挂网申请;自6月1日起,其已中标或挂网的医药产品,如有其他企业保障供应或有替代品满足临床需要的,应予撤网。
 
显然,对于参与各省药品招采平台挂网的企业来说,今年6月1日是国家医保局给出的提交信用承诺的最后时限——国家医保局价格招采司医药价格处负责人认为,企业不签信用承诺书,实际上是表明其不接受在省级招采平台上进行交易的新规则,采购其产品会面临潜在风险,在可替代、可选择的情况下,需要中止交易避免采购风险。
 
就截至目前仍有不少药企尚未提交信用承诺书这一现象,上述负责人对赛柏蓝表示,据了解,在这些不提交承诺书的药企中,有些企业本身就是“空挂”的,在招采平台上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交易,后续会被全部清理。也不排除还有企业存在观望情绪,各地集采机构到期都会按制度要求处置。
 
医药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已经走了多远
 
从制度筹建到第一例处罚结果全国公示,医药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已经走了多远?

该负责人对赛柏蓝表示,在不同的时间点,医保局一直在开展着不同的工作——总的来说,首先是政策设计阶段,涉及指导意见、操作规范、裁量基准等文件的发布; 之后是地方建立制度的阶段,其中一项工作就是要求企业提交信用承诺,地方药品招采平台面对的企业众多,涉及的品种更是繁多,预计耗时会较长一些。
 
不过,一旦制度建立,企业提交信用承诺书是制度的一部分,相关方面汇总梳理案源也是制度的一部分,梳理案源以后,查证属实并产生信用评级结果也是制度的一部分。
 
不提交信用承诺书的药企必须认识到,如果其有相应的失信行为,是不会因为其拖延提交信用承诺书而豁免信用评级的。
 
确实,据赛柏蓝查证,根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的规定,药企相关失信行为时间超过3年的,失信信息保留但不再作为信用评级所依据的事实,而 3年以内的失信行为,都将被作为对其进行信用评级的依据。
 
比如,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两种失信行为,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自法院判决或相关执法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效之日起计算。
 
例如,某企业于2018年1月1日发生商业贿赂行为,2020年9月1日法院初审判决生效。自2023年9月2日起,才可认定为该失信行为失去时效性,不再作为信用评级所依据的事实。
 
前述负责人指出,相信后续基于医药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还会不断有新的通报发布。
 
不过,其同时对赛柏蓝表示,需要看到的是,医药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不是对企业既往的回扣、垄断等违法违规行为从招采角度追加处罚,核心是看回扣、垄断等判例暴露出的价格虚高空间,是看企业是否违背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
 
对于具体失信事项的追溯,主要是看药企当下有没有修正错误行为产生的虚高价格,而过去的案件事实是为了证实企业药品价格的虚高,并不是为了单纯的溯及既往。
 
药企失信的多米诺效应最终导致了虚高的价格
 
无论是《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2020版)》中提到的医药回扣,还是虚开增值税发票,亦或是实施垄断协议和哄抬价格等,药企失信行为的多米诺骨牌都导向了虚高的药价。


上述负责人对赛柏蓝举例道,比如药品回扣之下的价格虚高,是因为药企输送给医生的返点也包含在了药品的价格之中 ,通过法院的判例,相应品种的价格水分被暴露了出来,医药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希望企业通过恢复信用的修复性措施,最终使得药价回复到一个平稳的水平。
 
比如,浙江省就对其他存在回扣问题的医药企业按程序开展了信用评价,部分医药企业已经采取了主动降价等措施修复信用。
 
不言而喻 ,失信企业后续会面临保一个省份的市场还是保全国价格的两难选择 。需要注意的是,相信相关药企如果在一省出现了失信的行为,虽然在其他省份暂时没有法律判罚的依据,也会被其他省份的相关部门所警惕。
 
不过,前述负责人同时表示,药品价格的高低并不带有道德审判的色彩,药价高也不等于回扣高,举例来说, “3万块钱的药,因为研发费用高、受众少,不能算高,而30块钱的药有1块钱的回扣,那就是虚高,是价格构成的问题不是定价的问题 ”。
 
药价只是一个预警的信号和指标,医药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更关注的是高药价的背后有没有合理、公平、真实的内涵做支撑。
 
该负责人进一步对赛柏蓝表示,总体上针对医药企业的信用评价是以省为单位的,药企涉及的情节和面临的约束措施也是对等的,随着情节和影响范围的扩大,处置措施会进一步递增,到了一定程度,药企会进入全国性的风险警示名单。
 
制度传导的末端还是价格——虽然参与挂网的药企都需要提交信用承诺书,追溯责任是溯及到生产企业身上,并最终落到价格上。医药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本质上是关于价格的信用,核心是看药品价格的构成有没有失信的成分。
 
医药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希望良币真正驱逐劣币
 
国家医保局价格招采司医药价格处负责人坦言,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和实施会有一个过程。
 
以集中带量采购这一政策为例,在一开始推行的时候,也面临着很多不理解、不支持,除了对于政策本身不确定性的担忧之外,部分药企对于过去的带金销售等模式的依赖也是其抗拒政策的重要原因。
 
具体来说,很多企业都担心带量采购对于研发创新的消极影响,但是带金销售从90年代开始,企业也并没有因为带金销售而取得什么科研成果,反而拉低了医药企业的品格,使得药企都在销售端的泥潭打转,当药企发现把钱投到销售端比研发端的回报高时,他们投入研发的积极性是不会大的。
 
“资本总是往回报高的方向流动,所以即使是那么高的价格空间,事实上资金也没有回流到医药企业的研发上去”。
 
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洪炎也对赛柏蓝表示,这一制度除了希望药企承担相应的失信后果外,还有警示和预警的作用。相信后续这一医药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会进一步的发挥作用。
 
“医疗回扣本身是犯罪,纳入失信管理并不为过,在医保局制定的交易规则(医药价格招采信用制度)之下,就不应该有这种卖方,也不鼓励医疗机构与这种卖方做生意”。
 
前述负责人向赛柏蓝指出,这不是一种处罚机制,而是一种交易规则,交易规则是逐级递进,由轻到重的,无论是政府搭建的交易平台还是市场上的交易平台比如淘宝等,实际上都是由买方、卖方、平台共同构建了一个基于民商事关系的交易环境,需要通过交易规则的设计以保证交易环境的诚实和守信,相关主体要是不遵守交易规则,就会出局。
 
医药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是为了打造对于卖方有更高信用要求的交易规则,还有就是对于这些有回扣的药价高的企业,通过这个制度使得其价格回归到一个正常的水平。
 
目前恰恰是因为回扣的存在干扰了医生正常的用药行为和用药选择,也迫使更多药企不得不妥协于这一竞争生态,否则或面临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这个机制是给良币一个机会。

 

本文版权归赛柏蓝(ID:Mic366)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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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保,械企,政策,医药,回扣,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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