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保丨看病就医忘带卡,不如把卡放在医生那里方便些?结果······

2021
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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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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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保行为不可取!


来源:广东医保


欺诈骗保 严惩不贷

重拳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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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惩!

虚构医疗服务  盗刷医保卡





医院里,患者与医生在对话

咦~怎么听着觉得不对劲呢?



医生,你看我隔三差五就来拿药,有时还忘带医保卡,我把卡放你这里得了。

行啊,你把密码写下来,存我这,下次就诊你也方便点,妥妥的!



视频中,某医院医生在门诊部负责人的授意下,通过某参保人留存的医保卡,虚构医疗服务,骗取医保基金支付共计2200余元。




经医保部门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涉事工作人员利用参保人留存的医保卡,虚构医疗服务骗取医保基金,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解除门诊定点医疗服务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规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为:六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




骗保行为不可取,希望医疗机构和广大参保人,以案为鉴,齐心协力严打骗保,保护我们的切身利益。




日常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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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社会保险,看病,数额,医疗,罚金,骗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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