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生活的朋友可能对看到的个体医疗诊所、尤其是牙科诊所等等不以为然,作为城市配套服务的各大三甲、二甲等公立医院存在,进入个体诊所去看病并不常见。但在广大的乡村、甚至一些交通不便、配套不完善、缺医少药、医疗资源缺乏的地区,个体诊所是为当地百姓提供医疗服务、治病救人的主力。个体诊所中的医生、村医、乡医甚至是少数民族医生为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同样在尽自己的一份力。为规范管理、保护权益,历史上的今天即1988年11月21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规定,个体医师、中医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卫制度和规范,肩负医疗行为和以预防为主的初级卫生保健任务,且鼓励到缺医少药地区开展医疗服务。从业人员要具有医学高校学历或通过考试、受聘取得医师资格且达到一定的从业年限。并详细规定了诊所的开业条件、从业者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年检方式以及对违反规定者的处罚办法。
可以说,本《办法》的实施,为个体诊疗服务的开展提供从业指导、法律保护以及监督管理办法。个体诊所在为大众提供医疗服务,从一定程度上弥补我国医疗资源不均衡的同时也为医学生提供了就业的新途径。一大批医学高校毕业生进入乡村镇开设个体诊所、开展医疗服务,展杏林风采,泽一方百姓。
1998年4月13日,本《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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