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售处方药迎来“解禁”文件,处方药外流规模达五千亿

2020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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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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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对网络销售处方药条件、药品网络销售的范围等社会关心的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处方药网售经历了多年的演变,一直是业界关注点。

2018年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药品网络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


2019年11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印发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中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违反规定采用邮寄、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将其列为禁止项。


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版《药品管理法》,让处方药网售再次成为业界关注点。该法规定,“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而处方药并未直接列入禁止网售之列。新法的规定,也让业界认为此举是为处方药网售“松绑”。


一边“松绑”,一边“禁入”,处方药网售的政策走向如何?总体来说,逐步放开网售处方药是大势所趋。


对比之前的禁止性规定,此次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变化是对网售处方药的态度。最新的征求意见稿则明确网售处方药的可行性:


指出在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的前提下,允许网络销售处方药,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方调剂审核,对已使用的处方进行电子标记。坚持线上线下一致,销售药品可追溯,第三方平台需切实履行管理责任。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处罚力度:“不具备条件从事网络活动罚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业内人士认为处罚过轻。


处方来源真实可靠

意见稿要求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的,应当提交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具备网络销售处方药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向公众展示处方药信息。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处方药销售信息。具备网络销售处方药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向公众展示处方药信息时,应当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执业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


线上和线下药品销售一致性

意见稿称,药品网络销售不得超出企业经营方式和药品经营范围。药品网络销售者为持有人的,仅能销售其持有批准文号的药品。没有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通过网络销售。


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第三方平台承担着重要角色

《意见稿》提出,第三方平台应当对申请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者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者符合法定要求,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定期核实、更新药品网络销售资质信息。第三方平台应当保存药品展示信息、交易记录、销售凭证、评价与投诉举报信息。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后1年。


此前不久,国家医保局发文提出积极推进对“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并对“互联网+诊疗”发生药品费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此次《意见》的出台是进一步规范。经过逾十年的折返跑,处方药网售在政策层面得到了支持。


随着医药分家的推进,处方药外流规模约为4000亿-5000亿元,其中零售市场规模约3000亿元。对于药店、互联网医疗行业的企业来说,即将争食的将是五千亿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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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处方药,解禁,文件,药品,意见稿,网络,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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