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传染病接触史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传染病相关情况。隐瞒接触史,擅自离开隔离地等行为,都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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