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定了!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这些情况医务人员可暂停诊疗

2020
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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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县域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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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记者:马源(整理)

来源:健康县域传媒

日前,经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施行。

《规定》明确了殴打伤害医务人员、携带刀具、聚众滋事等七大类严格禁止的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行为。

其中就明令,医院将建立安检制度,对扬言暴力、多次无理缠闹等高风险人员就诊可安排治安保卫人员陪诊。受到暴力威胁时,医务人员可暂停诊疗。

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

《健康县域传媒》记者梳理发现,《规定》提出,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与医院治安保卫部门联合办公。警务室民警应当加强对医院日常安保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医院做好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开展巡逻、防控、处置工作。

同时,为进一步强化医警联动,《规定》明确,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与公安机关,医院与属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会商通报信息,分析医院治安形势,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进行风险评估预警,协同处置涉医安全事件。

《规定》要求,医院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及相应器械和装备,对门诊、住院部等区域开展安全巡查,对急诊等重点区域24小时值守。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和监控设备,实行医院内主要通道、重点区域视频监控全覆盖。

同时要求,在急诊室、诊疗科室、医生办公室、护士站、安检口等重点部位配备一键报警装置,与安全监控中心和警务室联网,并接入属地公安派出所。医务人员触发一键报警装置,民警和医院治安保卫人员应当立即到现场核实情况,果断制止违法行为,将违法行为人带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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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对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解释,安全检查是公共场所重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之一,有些行业建立了安全检查制度,也有医院进行安全检查的先例。考虑到各级各类医院的不同情况,《规定》明确了医院安全检查制度,要求医院根据需要在入口或者重点区域入口进行安全检查,同时为急危患者设置安全检查绿色通道。因身体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接受人工检查。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公布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继而,为什么没有规定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也成为了记者们的关注点,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处理医疗纠纷问题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从2011年起,我市成立了独立于卫生健康部门和医院的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市各级各类医院及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目前,每年的受理数和结案数均在2000件以上。除此之外,投诉人也可以选择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因此,《规定》坚持“小切口”立法的思路,重点解决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减少暴力伤医事件发生的问题,对解决医疗纠纷的内容,仅作了原则性规定。

更有记者提出,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暂停诊疗,是否与救死扶伤的职责不符?

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当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医务人员是无法进行正常诊疗活动的。许多国家的相关立法也对医务人员受到威胁、恐吓、暴力等不法行为时,可以采取避险保护措施、暂停诊疗作了相应规定。

因此,《规定》赋予了医务人员采取避险、暂停诊疗、防卫等保护措施的权利。当然,在保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同时,也应保障患者正常就医的权利。

拒绝安检医院将有权“拒之门外”

医院是人流量最大的公共场所,设置安检环节,可有效避免违规危险物品被携带进入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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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规定》提出,医院应当建立安检制度,根据需要在医院入口或者重点区域入口进行安全检查。同时,应当为急危患者设置安检绿色通道。市公安机关应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公布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规定》要求,进入医院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检;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检的,应当接受人工检查。人工检查应当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

拒不接受安检的,医院有权拒绝其进入。对强行进入医院或扰乱安检现场秩序且制止无效的,应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发现携带国家规定的禁止携带物品的,应当先行控制现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发现携带本市规定的限制携带物品的,应当告知其寄存;不听劝阻的,最高可处二百元罚款。

面对暴力医务人员可暂停诊疗

从单方面强调“医生服务患者”,到实质上确认“医患权利对等”,《规定》明确赋予医务人员“避险权”,提出,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采取避险、防卫等保护措施,暂停诊疗;所在科室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报告公安机关,保护医务人员和就诊人员安全。安全威胁消失后,应及时安排医务人员恢复诊疗。

为鼓励治安保卫人员积极履职,《规定》明确,治安保卫人员因正常履行职责给不法行为人造成损害,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依法不承担责任;其他人员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认定。

对于扬言实施暴力,多次到医院无理缠闹,或者醉酒、吸毒、精神障碍患者等高风险就诊人员,《规定》明确,医院应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风险提示,由治安保卫人员陪诊,直至其离开医院;必要时,可以安排相关医务人员回避诊疗,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对可能引发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医疗纠纷和其他涉医安全隐患提前介入,开展预防处置,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教,警示行为后果。

有关单位应建立全市医院安全保卫信息平台,共享共用医疗纠纷信息、高风险就诊人员信息、涉医110警情和涉医案件违法犯罪行为人数据等信息。另外,严重危害医院安全秩序行为人受到行政拘留和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将共享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加快制定“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

《健康县域传媒》记者梳理发现,早在2019年年底,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就明确阐明了国家对医务人员的保护,法律责任部分“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都要受到法律惩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两会期间也有多名委员代表就暴力伤医事件提及建议,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台联会长高峰就在其中,他建议,与国外先进医护体系看齐,将“袭医”与“袭警”同罪,加强震慑效应,提高犯罪成本。

“以往案例对袭医惩处过轻,往往行政拘留加低额罚款,震慑不足,暴力伤医有恃无恐。”高峰指出,警察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医生同样也是。我国应与国外先进医护体系看齐,将“袭医”与“袭警”同罪,提高犯罪成本。还应将袭医事件纳入领导考核一票否决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医院、卫健委等各级相关领导督查督导,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另外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也提到,加快制定“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明确赋予医务人员避险权,同时在急诊室、医生办公室等地点配备一键报警装置,以充分保障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医生执业环境的日趋改善,各地原本紧张的医患纠纷和矛盾日渐减少。

但由于“看病难”“看病贵”,以及“一床难求”、手术失败等多方面原因,少数患者或患者家属伤医、杀医等暴力袭医行为仍时有发生,这不但严重扰乱了就医秩序,伤害了医患信任,而且也破坏了和谐的医疗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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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与患者的关系本就微妙,如病患就医后“平安无事”,医患之间就可能“相安无事”。但倘若病患就医时发生手术失败、病患死亡等非医生“责任事故”时,“伤医”或“杀医”等暴力袭医行为就可能“瞬间升级”。

为打击“伤医”“杀医”的嚣张气焰,前几年原卫生部就提出了“对暴力伤医、杀医零容忍”,但由于缺乏法律的严厉惩戒机制,医院往往“孤掌难鸣”,致使少数“伤医”“杀医”等暴力袭医行为更加有恃无恐,肆无忌惮。

对此,该规定的出现可谓是给了医护人员一把“保护伞”。

责任编辑:梅志

审核:曹秋香

本文由作者自行上传,并且作者对本文图文涉及知识产权负全部责任。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邮箱:nanxingjun@hmkx.cn
关键词:
医务人员,警务,医院,暴力,安检,伤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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