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之力,以医者仁心,保护未成年人安全

2020
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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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老师话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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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六一国际儿童节,在大小儿童欢庆佳节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知道,还有一定数量的孩子,在本应享受呵护的年龄,因不同原因遭受身心伤害。未成年人保护,需要政府、社会、家庭、学校、社区、有关机构等,共同携手,为孩子们撑起保护伞,保护孩子们健康、平安长大。 

2020年5月7日,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共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印发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根据我本人对意见的理解,梳理了医疗机构在执行该意见,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应该有哪些作为。 

一、强制报告义务并非公权力部门强加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法外义务,而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那就是《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报告“应当及时”,应当是指必须报告,不存在可报可不报,及时是指尽早报告,医疗机构在救治患者的同时启动报告程序,不得无故拖延。 

三、报告义务人包括医疗机构。 

四、医疗机构内常见应当报告的情形有: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疑似被性侵害就报告)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怀孕、流产才报告)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有后果才报告,不是打一巴掌就报告) ....... 

五、医疗机构为法定的也是具备对未成年人受不法侵害情况进行先期核实条件的机构,无论是否符合应强制报告的情形,都应该妥善书写病历,保证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即使未成年人所受不法侵害不受行政、刑事处罚,也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病历资料在未成年人维权时具有不可替代的证据作用。 

六、报告人信息依法保密,因报告引起纠纷的,报告人免责;干扰、阻碍报告的组织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依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 

八、应报告未报告的,依法受处分或承担法律责任,相关单位或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九、符合法定情形,报告人依法受表彰、奖励。 

十、医疗机构作为报告义务单位应当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意见的宣传教育,为保障报告人履行法定义务、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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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者,仁心,法治,未成年人,医疗,机构,情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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