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假解聘”护士返岗被拒,劳动争议如何有效维权?

2020
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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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风医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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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产妇坠亡事件,护士返岗被拒,医院败诉1年未执行。

榆林产妇坠亡事件回放

2017年8月,第一次生孩子的陕西绥德县女子马某,被临产痛苦折磨约10个小时后,从分娩中心的待产室走至备用手术室,从5楼跳下,结束了自己即将27周岁的生命。她一同带走的,还有腹中胎儿。

经警方勘查取证、调查走访,初步认定:死者马某某系跳楼自杀身亡,排除他杀。

榆林市第一医院5人被处分

事件一出,舆论哗然,引起了当时国家卫计委的高度重视,责成当地卫生计生部门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同年12月4日,榆林市第一医院向榆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书面汇报处理意见,拟对医院相关人员不同处分,其中对刘丽予以“解聘”。

榆林市第一医院关于“8·31”事件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的汇报文件写道,产妇跳楼事件暴露出绥德院区存在安全管理制度漏洞,紧急情况下人力调配制度落实不到位,以及医疗文书记录不全、与患者沟通交流不到位等问题,绥德院区负责人刘彦西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妇产科二病区主任霍军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妇产科护士长张秀颀存在对所属护理人员日常管理不严、未严格落实病区门禁制度等问题,承担监管不力责任;主管医生李瑞琴存在与患者家属沟通不到位、发现患者失踪未引起足够重视,未按规定第一时间上报医院等问题,承担事件直接责任;助产士刘丽存在未按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护理、对患者护理频次不够、产程观察不细致、与患者沟通交流不到位、医疗文书记录不全等问题,也承担事件直接责任。

“假解聘”护士返岗被拒

事发后,围绕“究竟是谁拒绝为产妇实施剖腹产”,榆林市第一医院和家属各执一词。由于被认定为事件的直接责任人之一,事发当天在二线值班的护士刘丽,先是被“离职”,后又经医院安排外出学习半年。进修期满后,刘丽遵从此前与院方签订的“承诺书”,返回妇产科门诊上班,没想到却被拒之门外。

2018年12月,刘丽先后向绥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绥德县人民法院“申诉”,返岗等诉求都得到了支持。一审判决下达后,院方没上诉,可一年过去了,刘丽仍未能返岗。

医护人员如何有效维权

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发生劳动争议,无论是医院还是医护人员,都应本着依法处理的法治思维来妥善解决此事。对医院而言,切不可能拖就拖,能推就推,一旦劳动者去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最终仍然是依法解决。对于医护人员而言,也大可不必去医院吵闹,医院赔给劳动者的每分钱,都必须有个“说法”,即法律依据。对医院或医护人员,都应有法治思维和法律底线,能协商的协商,协商不成的,即可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相信最终法律会还每家医院或每个医护人员一个公道!

医院和医护人员的合同,一般情况下,应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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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护人员,劳动者,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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