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建立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守信承诺制度
建立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主动申报制度
建立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信息校验制度
建立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建立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分级惩戒制度
建立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信用修复制度
意见稿提出,对于未提交承诺书的医药企业,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不接受其药品挂网、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向公立医院销售药品。
医药企业涉嫌医药商业贿赂、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被立案处罚的,应主动申报,涉及带金销售的,应详细说明案件所列药品 “现金回扣”情况,不得瞒报、漏报、不报。未按要求主动申报的,一经查实,作为失信行为处理。
各级医保部门应及时、全面获取本行政区域内定案的医药企业商业贿赂、操纵市场等案件情况,完整、详实掌握涉案药品、金额、案由、判决结果、当事人等信息,以此作为企业主动申报信息的校验标准。
同时,也要按照医药企业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医药企业本地招标采购市场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 特别严重四个等次,并每季度动态更新。
“一般失信"的医药企业,给予书面提醒告诫
“中等失信"的医药企业,除采取以上惩戒措施外,应在公立医疗机构下单采 购该企业药品时,自动提示风险信息;
“严重失信"的医药企业,除采取以上惩戒措施外,还应暂停该企业相关药品 挂网、投标,以及配送资格,暂停期限以医药企业信用修复、等次变化为准
“特别严重失信"的医药企业,除采取以上惩戒措施外,还应暂停该企业全部 药品挂网、投标以及配送资格,暂停期限以医药企业信用修复、等次变化为准;同时由本地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将其纳入打击“欺诈骗保"范围,依法依规追缴企业侵损医保基金获得的不当利益。
对于近5年内连续2次及以上被评定为“特别严重失信", 或近3年内被3个及以上省份被评定为“特别严重失信''的,列入《全国医药价格和营销行为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国家医保局统一公告名单并指导各省,暂停该企业全部 药品在公立医院采购市场的挂网、投标、配送和报销资格;并将相关信息正式通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和证券监管部门。
对于医药企业独家生产、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的药品, 国家和省级医保部门应充分评估、保障可获得性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惩戒措施。
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人点赞
人收藏
打赏
打赏金额
认可我就打赏我~
1元 5元 10元 20元 50元 其它打赏作者
认可我就打赏我~
扫描二维码
立即打赏给Ta吧!
温馨提示:仅支持微信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