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企注意!医保局将打击价格垄断、营销失信!

2020
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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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子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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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近日,一份由国家医保局发布的《关于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在业界流传。意见稿指出,将建立6项制度,包括:  

 
  • 建立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守信承诺制度

  • 建立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主动申报制度

  • 建立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信息校验制度

  • 建立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 建立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分级惩戒制度

  • 建立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信用修复制度


 
从附件《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信用评价指南》来看,对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制定了评定标准,医药企业一旦有招标弄虚作价、价格垄断、低价扰乱市场、商业贿赂等行为,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惩治。这些标准的建立,意味着药企在招采及营销过程中,需更加严格审视及规范自身行为,否则列入失信,将有可能失去招采资格。  


意见稿提出,对于未提交承诺书的医药企业,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不接受其药品挂网、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向公立医院销售药品。


医药企业涉嫌医药商业贿赂、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被立案处罚的,应主动申报,涉及带金销售的,应详细说明案件所列药品 “现金回扣”情况,不得瞒报、漏报、不报。未按要求主动申报的,一经查实,作为失信行为处理。


各级医保部门应及时、全面获取本行政区域内定案的医药企业商业贿赂、操纵市场等案件情况,完整、详实掌握涉案药品、金额、案由、判决结果、当事人等信息,以此作为企业主动申报信息的校验标准。


 

同时,也要按照医药企业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医药企业本地招标采购市场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 特别严重四个等次,并每季度动态更新。


 
而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主要由省级医保部门依托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定等次,实施分级惩戒,逐级递进:  

 
  • “一般失信"的医药企业,给予书面提醒告诫


  • “中等失信"的医药企业,除采取以上惩戒措施外,应在公立医疗机构下单采 购该企业药品时,自动提示风险信息;


  • “严重失信"的医药企业,除采取以上惩戒措施外,还应暂停该企业相关药品 挂网、投标,以及配送资格,暂停期限以医药企业信用修复、等次变化为准


  • “特别严重失信"的医药企业,除采取以上惩戒措施外,还应暂停该企业全部 药品挂网、投标以及配送资格,暂停期限以医药企业信用修复、等次变化为准;同时由本地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将其纳入打击“欺诈骗保"范围,依法依规追缴企业侵损医保基金获得的不当利益。


  • 对于近5年内连续2次及以上被评定为“特别严重失信", 或近3年内被3个及以上省份被评定为“特别严重失信''的,列入《全国医药价格和营销行为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国家医保局统一公告名单并指导各省,暂停该企业全部 药品在公立医院采购市场的挂网、投标、配送和报销资格;并将相关信息正式通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和证券监管部门。


  • 对于医药企业独家生产、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的药品, 国家和省级医保部门应充分评估、保障可获得性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惩戒措施。


 
此外,省级医保部门要指导药品集中采购机构,釆取自动和主动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信用修复制度。自动修复以时效性为主, 医药企业失信行为发生时间和判决时间均超过3年的,不再计入信用评价范围。  

 
主动修复是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正式采取惩戒措施前告知医药企业,并给予不少于3个月的整改期。其中,评定等次为“严重失信”“特别严重失信''的,医药企业主动剔虚高空间和返还不当得利可以将评定等次下调一级,采取的其他主动修复措施不改变已评定等次及实施对应的惩戒措施。  


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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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价格,行为,失信,药品,医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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