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院与处方共享平台 是入市互联网+药品流通的重要选择二

2019
09/16

+
分享
评论
曲晓良
A-
A+
借力互联网+强大的联通功能和大数据功能,促使药品流通企业的转型与升级。

二、深化医药体制改革中药品流通企业应该如何看待:互联网医院与处方共享平台

1、君应知:互联网医疗场景三医联动政策全部落锤,互联网医院或处方共享平台将迎来规模发展和医保支付的重大机遇。

2018年9月《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互联网医院的准入标准和执业规则;2019年8月《药品管理法》准许网售处方药;2019年9月国家医保总局放开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支付限制。三医联动政策在互联网医疗领域全部落锤。

在三医联动基本政策背景下,国务院近期又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等文件,进一步放宽平台经济、流通经济等宏观政策。因此,基于”区域医联体+连锁药店信息互联互通”的“处方流转合作模式”将成为区域化三医联动的重要模式,已经获得金融风投和实业药企的密切关注和可行性注资。预示互联网+药品流通行业发展的新布局已经来临。

2、君应知:除医疗机构紧密申办互联网医院外,药企及流通企业也积极申办互联网医院,仅海南省批复的药企申办的互联网医院达30余家。各种不同标准的互联网医院进入不同区域药品流通行业,将大大提高我国医药分流的进程和促进合理用药的民生保障。

比如:某省药监局发布的第三方互联网医院服务平台准入标准:

1)、提供互联网医院服务平台所依托实体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包括互联网医院第二名称)。

2)、提供已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其开展互联网诊疗的科目、范围。提供互联网医院在卫健委官网查询信息截图,增加“互联网诊疗”的卫健委的医疗机构信息查询界面截图(包括查询网址及链接)。

3)、提供互联网医院所依托实体医院的年检记录。

4)、提供实体医院所在地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接入证明。

5)、提供第三方与实体医院签署的合作协议,要求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6)、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执业医师的详细信息情况表,至少包括并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科室、执业资格证书编号、注册医院、注册证书编号、从业年限等(可提供电子版,必须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7)、提供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及电子处方系统具备的国家信息安全等级证书及相关材料。

8)、提供互联网诊疗行为主体为执业医师购买的医疗责任险证明。

9)、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执业医师电子实名认证相关材料。

10)、提供药监系统进行电子监管的端口,登陆方式、地址、以及监管专用的账户及密码。

11)、提供允许监管方调用信息、查看服务,进行电子监管的承诺书。

12)、提供执业医师的执业规范、服务标准、应急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相关管理标准。

13)、提供互联网医院的相关制度:如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在线处方管理制度、患者知情同意与登记制度、在线医疗文书管理制度、在线复诊患者风险评估与突发状况预防处置制度、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等。

14)、其它相关材料等。

其规范有模有样,其规则科学严谨,即在一定程度上坚守了《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增加了互联网医院入市的高门槛,又在一定程度上落实了互联网+监管,提升了合理用药的科学性,防止了无底线售药和药品不良反应带来的行业风险。

目前,互联网医疗和互联网医院全面进入塑型期,不具备强大服务能力的互联网医院将不能满足跨区域高效率药品流通服务的要求和监管要求。因此,平台型互联网医院或处方共享平台应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在规范和发展中快速崛起。

3、君应知:三套车,都有座

在互联网+药品流通领域,医药电商、互联网医院、处方共享平台是三个主要的业务模型。其中“处方共享平台-甘肃模式”是甘肃省卫健委、医保局、市场管理局基于甘肃省健康大数据平台与易复诊联合推进的电子处方审核及流转业务。基本流程是“在线复诊”、“处方审核”、“电子处方定向流转-共享”、“合作药店审核调配”、“药品配送服务”。并将该业务平台命名为“处方共享平台”。作为省级互联网+药品流通的试点对外发布,从基本服务逻辑看“处方共享平台”也是基于互联网医院的互联网诊疗服务。

药品流通企业选择三条路中的那一条途径作为拥抱互联网+药品流通的发展之路是需要企业深度研判的。

1)、医药电商平台:2017年《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法〔2017〕144号)》强调:建立完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第三方)监管制度,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规范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各地应按属地原则将平台网站纳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监督平台企业落实入驻审查、产品检查、交易数据保存、配合检查等义务和责任,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自《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发布之日起,总局不再受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第三方)审批的申请。电商行业进入规范期,产业红利还有,但流通企业已经失去了自主性,逐步受限于平台规则。

2)、互联网医院:如果医药电商是非处方药的销售平台,那么互联网医院则是处方药网售中处方外流和合理用药的合规平台。企业自建互联网医院可以自主涉及一体化服务流程。这已是很多药企开展专科专药运营的重要选择。

3)、处方共享平台:2019年9月3日甘肃省把“处方共享平台”定位于政府主导的便民惠民利国利企的服务平台。但在模式的基本原理研判中发现,与互联网医院依旧是一个概念,两种定位。

(1)、无论是易复诊“梧州模式”,还是“甘肃模式”都没有明确谈及提供服务或处方的医疗机构是不是互联网医院;也没有就一个可以大范围推广或使用的服务平台或业务模型说清与“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的关系;也没有说清“处方共享平台”与“医药电商处方流转”的关系。

我们理解:处方共享平台的出发点、未来发展点都是好的,有可能成为继“医药电商”、“互联网医院”后的又一药品流通服务模式或平台。目前是基于甘肃省健康大数据平台进行处方流转试点,可能随着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的落实,电商平台网售处方药的规范出台逐步走向产业定型。

(2)、《处方管理办法》中对处方开具标准、处方权、审核权、调配权都有明确的规定。在处方单医师栏的责任问题上:微医-乌镇互联网医院曾采用“双医师签字-诊断医师、处方医师”的逻辑来达成处方开具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发布后,互联网医师准入标准明确后恢复正常。

在处方单审核药师责任问题上:为更好地保证平台处方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要求所有平台出具的处方必须经由平台专属药师审核;同时要求接受外配处方的零售药店执业药师也落实审核责任,双药师审核管理保证了微医-乌镇互联网医院几千万外配处方的安全性、合理性,避免了药品不良反应对部分高危人群的危害。

本次“甘肃模式”中也提及“医院药师、药店药师”统一培训和双审核逻辑,但在外宣中没有做重点提及。我们认为:这是监管部门深度落实“放管服”的重要举措,双药师处方审核管理将是互联网+药品流通行业保证处方流转安全性的基本管理制度。

结语

药品流通企业既往存在不规范的行为,但随着互联网+监管的落实,这个对共和国医药产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行业也迎来了互联网+药品流通的发展机遇。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行业壁垒将被打破,综合监管、事中事后监管将成为企业发展的新要求、新机遇。药品流通企业应深度阅读2018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和2019年9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两个文件。抓住机遇,努力向前。

不感兴趣

看过了

取消

本文由“健康号”用户上传、授权发布,以上内容(含文字、图片、视频)不代表健康界立场。“健康号”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如有转载、侵权等任何问题,请联系健康界(jkh@hmkx.cn)处理。
关键词:
互联网,处方,药品,医院,平台

人点赞

收藏

人收藏

打赏

打赏

不感兴趣

看过了

取消

我有话说

0条评论

0/500

评论字数超出限制

表情
评论

为你推荐

推荐课程


社群

  • 医生交流群 加入
  • 医院运营群 加入
  • 医技交流群 加入
  • 护士交流群 加入
  • 大健康行业交流群 加入

精彩视频

您的申请提交成功

确定 取消
剩余5
×

打赏金额

认可我就打赏我~

1元 5元 10元 20元 50元 其它

打赏

打赏作者

认可我就打赏我~

×

扫描二维码

立即打赏给Ta吧!

温馨提示:仅支持微信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