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5月1日,卫生部公布了《中医师暂行条例》,作为新中国第一份中医师管理条例,确定了中医师资格及其职责与义务,以保障及管理中医师执业,并加强团结,提高科学的卫生医药技术。但由于条例内容对中医开业的地区与设备限制过严,规定取得开业执照的手续异常繁复等原因,1956年,《中医师暂行条例》和关于以该条例所制定公布的中医师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有关该条例的解释、说明等文告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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