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总理表扬药店了

2019
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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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柏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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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药店迎来总理考察 。

▍来源:赛柏蓝

▍作者:遥望

刚刚,药店迎来总理考察。

6月12日,国务院总理一行考察九洲大药房门店。据中国医药物资协会公众号消息,总理一行在门店内停留了十余分钟,总理详细问询了目前的药价、药品供应保障等民生问题。

(图片来源:中国医药物资协会)

最后,他充分肯定零售药店在“健康中国”建设及深化医改中的作用,对零售药店在服务百姓和满足参保人员需求等方面所做的工作给予积极评价。

就总理考察药店,有业内人士评价到,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接下来,药店既可能成为发展重点,也可能成为监管要塞。

药品综合监管

其实,自3.15晚会曝光执业药师挂证后,全国药店就普遍迎来了强监管,自去年大部制改革后,地方政府更重视食药监监管工作。

药店四大连锁之一的大参林,在2018年年报中提到,自去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公布后,标志着中国食药安全监管模式由原来的分段和部门监管转变为综合监管。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不再保留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单独组建国家药品监管局,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注册并实施监督管理。药品监管机构只设到省一级,市县两级不再单设药品监管机构;药品经营销售等行为的监管,由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承担。

有评论称“大市场-专药品”的模式,抓住了当前食药安全治理的两大关键:食品安全监管的协调力和综合性,药品监管的特殊性和专业性。

地方政府更加重视食药监管工作,基层食药监管覆盖面进一步拓宽,将促进行业规范化和专业化能力提升。

▍药店专项整治

3月中旬,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行动。

执业药师挂证、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无处方销售处方药等行为都成为各地药品监管部门的查处重点。

比如,近日,福建省药监局发布通知称,从即日起到10月底,福建省将开展药品零售环节违法违规经营问题专项治理。

在药品零售环节的采购方面,重点治理供货方资质审查不严格,进货来源把关不严,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非法回收药品;票、账、货不相符;采购药品未按照规定索取发票,未建立完整的采购记录和供货方档案。

在药品零售环节的销售方面,重点治理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存在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未严格执行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执业药师不在岗时,仍然销售处方药等问题;销售“实施双轨制销售管理”处方药,未按规定进行登记。

▍大力打击骗保

除各级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外,就药店骗保问题,医保局也开始行动。一段时间以来,国家医保局将维护基金安全作为当前医疗保障工作的首要任务。

据统计,2014-2018年药店行业平均医保定点率由57.88%上升至72.02%,相关部门对医保门店的管理也趋向规范和标准化。

2月26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2019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据通知,国家医疗保障局将建立飞行检查工作机制,逐步完善飞行检查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不定期通过飞行检查督促指导地方工作。

针对定点零售药店,重点查处聚敛盗刷社保卡、诱导参保人员购买化妆品、生活用品等行为。

4月11日,国家医保局官网发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其中,管理条例指出:

涉及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包括,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等。

此前,国家医疗保障局局长胡静林在《旗帜》杂志上发表评论文章称,将用好协议管理制度,被解除协议的医药机构3年内不得再纳入医保定点。构建基金监管长效机制,决不让医保基金成为新的“唐僧肉”。

不可否认,在相关部门常态化监管下,部分不合规药店将承担压力,但是也要看到,药品零售市场向好的大方向不会改变。

▍市场持续增长

据国家药监局公布的最新数据,截至2018年11月底,全国共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50.8万家,其中批发企业1.4万家;零售连锁企业5671家,零售连锁企业门店25.5万家;零售药店23.4万家。也就是说,我国零售药店总数达48.9万家。

另有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零售药店市场规模3919亿元,销售占比约23%,增速连续3年超过公立医院

2010-2018年,零售药店行业连锁率由34.35%提升至52.37%;2011-2018年,药品零售行业处方药销售占比由32%提升至39%。据此,有评论指出,真正意义上的处方外流浪潮尚未到来。

▍处方外流成发展推力

随着医药分开的逐步推进,处方外流将成为零售药店行业发展的又一个主要推动力。

《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明确提出:

“推动医药分开,医疗机构应按照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不得限制处方外流。探索医院门诊患者多渠道购药模式,患者可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调整市场格局,使零售药店逐步成为向患者售药和提供药学服务的重要渠道”。

2017年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明确提出:

“推进医药分开。医疗机构应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具备条件的可探索将门诊药房从医疗机构剥离。”

此外,随着药占比、零差率、两票制、医保控费、分级诊疗、一致性评价、带量招标采购等一系列医改措施的稳步推进,医药分开、医院处方外流不断提速。

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

在处方外流的大势之下,有业内人士表示,零售药店分级管理,从处方来源、医保支付等方面为连锁药店提供支持。

2018年4月15日,广州省率先试点实行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依据征求意见稿,零售药店将被分为三类。

一类药店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二类药店可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限制类药品除外)和中药饮片;三类药店可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和中药饮片。

2018年11月,国家商务部联合药监局、卫健委、医保局起草《全国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文件根据经营条件和合规状况将零售药店分为三个类别,在分类基础上,按照经营服务能力将二类、三类药店由低至高划分为A、AA、AAA三个等级。

有评论指出,随着国家推行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高评级药店有望在处方外流、医保定点评定、特/慢病门诊统筹结算优先,这将促进零售药店规范化经营,推动药品零售行业进一步转型升级。

与此同时,在医药分开的大趋势下,定点医保药店资质审核的放开、慢病及大病定点药房、电子处方、处方共享、执业药师远程审方等政策,都不同程度上推动了药店的规模化发展。

有评论指出,随着国家各项医改及健康产业政策的陆续出台,药品零售市场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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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药店,表扬,总理,药品,医疗,零售,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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