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挑战人伦与法律底线 “基因编辑婴儿”必须刹车

2018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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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面对的,不止是伦理的考量

11月28日下午,深陷舆论漩涡的贺建奎现身香港“第二届人类基因编辑峰会”现场,尽管表示“对两个孩子进行长期健康跟踪”他说,“我们不打算使用任何工具控制他们的未来。”然而,他并没有给出“免疫艾滋病基因编辑婴儿”项目实验符合我国法律规章、伦理法规要求的有力证据。

南方科技大学生物系副教授贺建奎选择在香港“第二届国际人类基因组编辑峰会”召开前一天,宣布一对名为露露和娜娜的基因编辑婴儿在中国诞生。这一消息被人民网 · 深圳频道10:51分发布伊始便是“普天同庆,喜大普奔”的欢呼声一浪高过一浪,然而,没过多久主流的点赞声发生逆转,质疑声、批评声甚至是谴责声铺天盖地,席卷九州。原因是基因编辑不是一项创新技术,但“基因编辑婴儿”的出生,触碰了人伦底线,首次打开了不可预知风险的“潘多拉魔盒”,因此震惊了业界内外。

一、为什么说有不可预知的风险

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神经科学研究所高级研究员仇子龙通过微博发布警告,婴儿必须承担的风险是非常非常之大的,因为这个基因编辑后她们的全身基因组究竟有没有造成突变,不是只做几个全基因组测序就能判断的,而且现在测序的手段还并非完美,很多基因突变并不是通过常规测序手段轻易发现。就算是现在最好的基因编辑手段碱基编辑器也会引起很多基因组脱靶效应,导致基因突变,所以这个风险是巨大的。

关于中国基因编辑婴儿这一事件,中科院生物化学与细胞生物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吴立刚,发表了如下观点:

对基因组进行编辑在技术上已经没有难度,但基因编辑技术本身的安全性,带来的伦理和对人类社会长远利益的考量都没有解决。中国在基因编辑技术上并不领先,全世界的顶级科学家都不敢去做这件事情,为什么?不是没有这个能力,而是因为是对科学力量的敬畏,和对生命的尊重。

二、为什么贺建奎去铤而走险挑战人伦底线呢?

1、 贺建奎并不是一位纯粹科学家,他虽以“南方科技大学的副教授”频繁出现在媒体上,但他的“深圳瀚海基因创始人兼董事长”身份却是他的重磅头衔。由于钟情于自己的美国导师stephen · quake的“学术+商业”套路,冒险成立多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瀚海基因公司成立四年来销售业绩不佳,有两次濒临倒闭的历史,硬靠风险投资才撑了下来。

2、 贺建奎之所以敢于冒险,是因为其具有知识分子的聪明+商人的精明游走于医疗行为与科研行为的法律模糊地带,用人伦底线去赌自己的科学“未来”,用公共安全成就自己的事业“光环”,其心之大,其心可诛。他或许知道“基因编辑婴儿”不是医疗行为只是科研行为就不会受到相关法律制裁,充其量也就是行政处罚而已。

三、目前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项目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

1、2018年11月1日施行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该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

(一)该医疗技术被国家卫生健康委列为“禁止类技术”;

(二)从事该医疗技术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或者影响临床应用效果;

(三)该医疗技术在本机构应用过程中出现重大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或者伦理问题,或者发生与技术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

(四)发现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或者存在重大质量、安全或者伦理缺陷。

2、第四十二条 承担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并向社会公布;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未按照要求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 提供不实备案材料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 未按照要求开展培训、考核的;

(四) 管理混乱导致培训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3、国家科技部、卫生部 2003年12月24日发布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第六条规定:

进行人胚胎干细胞研究,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 利用体外受精、体细胞核移植、单性复制技术或遗传修饰获得 的囊胚,其体外培养期限自受精或核移植开始不得超过 14 天。 

(二) 不得将前款中获得的已用于研究的人囊胚植入人或任何其他动物的生殖系统。

(三)不得将人的生殖细胞与其他物种的生殖细胞结合。

4、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三条 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第八条 规定:对申请开展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卫生部审批。

四、已经被基因编辑的婴儿将会面临许多未解的法律问题

今后被编辑基因的婴儿身体健康出现任何问题,都不能成为适格的民事起诉主体,只能由其父母代为起诉相关医疗机构,未来多少年以后,其父母过世后其主体身份如何确定,必须通过立法予以确定。

被基因编辑的婴儿发生不可预知的疾病以及将来成人后遗传疾病的风险对社会以及无数个家庭造成的风险将由谁来承担?国家财政是否有经济救济?相关法律、慈善等社会机构是否有援助?由于基因编辑的特殊手段形成的“特殊人”国家在法律框架下应该怎样对待?如果因为基因编辑不慎“脱靶”,导致基因突变,出现意想不到的“超级能量”国家机器是否有紧急应对措施?

 以上这些留给未来的法律问题,我们不得不提前有所应对。但是我们还是强烈呼吁:任何涉及人伦道德的科研技术一定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冒险行为都是对科学人伦的亵渎,也是对法律底线的公然挑衅,必须坚决禁止,勿存侥幸,立即刹车!

声明:事件分析只做教案,不做法律依据。

作者:郭鑫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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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伦,底线,基因,医疗,编辑,技术,法律,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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