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规定了“医院分为公立医院和社会办医院”。从概念上看,公立医院是指政府举办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医院,也就是国营医院、国家出钱办的医院。
按照《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的规定:“公立医院是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应当坚持维护公益性,充分发挥其在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诊疗等方面的骨干作用,承担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医学科研、医疗教学等任务,承担法定和政府指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援外、国防卫生动员、支农、支边和致远社区等任务。”
《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中公立医院的概念,比之前社会的普遍认识更加宽泛,既包括了有政府举办的医院,也包括了其他公立医院。政府办医院包括县办医院、市办医院、省办医院、部门办医院,其他公立医院包括军队医院、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院。
20世纪70年代,随着新公共管理改革的兴起,世界上许多国家进行了公立医院改革,一些经济学家也就公立医院改革进行着跨国研究。
从[英]亚历山大·S.普力克,[美]阿普里尔·哈丁等世界银行经济学家的研究看,公立医院的筹资和支付机制改革趋势有几种方式:
①特别强调政府的投入责任,实现补偿渠道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
②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理顺医药价格,还原医疗技术服务价值;
③通过加强社会医疗保险筹资和将卫生部门转变为购买者的角色,同时购买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的医疗服务,对公立医院的补贴从内部交叉补贴转向内部契约化购买或专项补贴;
④完善医院绩效、声誉评价与医保的支付和补偿机制相结合。
从新加坡、日本和我国香港的医院性质看,医院基本上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公法人也就是政府办公立医院,另一类是私法人也就是私营办私营医院,公法人举办的公立医院由政府承担举办责任和基本医疗服务,私营医院按照差异化坚持自主定价提供医疗服务。
2017年4月,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出台《关于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推动公立医院改革的全面改革,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提出“巩固取消药品加成成果,进一步健全公立医院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和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
从目前公立医院的深化改革推进情况看,我国公立医院的补偿机制将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
长期以来,由于财政之间的差异,政府办公立医院的补偿不尽相同,尤其是政府办、其他类型公立医院,虽然同样作为公立医院,承担着法定和政府指定的公益性服务,但是之间的补偿确是很大的差距。其他类型公立医院缺少财政对于医院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离退休人员经费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渠道。
如何建立公立医院合理的补偿机制,是参考新加坡、日本和我国香港等公立医院补偿的模式,一视同仁进行补偿。还是差别对待,推行更加深入的医疗市场化机制,通过市场结构、竞争环境等来解决公立医院的补偿,需要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目前,我国公立医院的收入结构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保障基本的功能收入,包括基本建设投入、信息化专项、设备经费(含维修基金)、艰苦偏远地区补贴、人工费用、科研和培训费用等,这类经费通过定向定额的方式补偿;另一类是购买服务类,包括医保购买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医保购买服务按医保方式支付,政府购买服务比如公共卫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计划生育、健康管理和部分医疗服务费用。
如何推进公立医院的补偿机制改革,合理进行公立医院投入补偿,个人建议不同类型的公立医院,不论是政府办、还是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办的公立医院,均是发挥公益性,为广大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均应当享受同等的补偿机制,满足医院功能定位和医疗服务能力提升的需求。
在公立医院的补偿结构上,应当降低政府补贴在保障医院基本建设上的比例,提升购买服务的投入比例,特别是引入医院绩效评价、声誉机制与购买服务相结合的补偿,让消费者用脚投票,将患者的认可和满意度作为公立医院补偿的重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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