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死与死亡相关之伦理考量

2018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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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终病人会出现的四种临终觉知形式如下:

临终病人会出现的四种临终觉知形式如下:

一、封闭型:家属与医护人员都隐瞒以对病人至死为之也无从准备后事。

二、怀疑型:病人未被告知实情,但怀疑自己身了重病而有诸多的揣测。
三、互相伪装型:病人与家属皆各自知道实情,但彼此善意欺骗或逃避。
四、公开认知行:病人和家属彼此分享及支持,

为何家人,甚至有些医生,不告诉病人真相?此是因为他们认为病人不愿知道将死的事实,同时也担心事实会造成病人的不安、愤怒或生存意志的幻灭,甚而抗拒治疗。

多数专业人员同意,在温和而渐进的方式下告知,如何与病人谈论病情与死亡?大多以病人知晓病情的程度而定。虽然开放性的知晓有助于平时照护品质的确保,但若病人选择不愿知道病情,应尊重其有不愿知道的权利。

病人自觉法案:

在1991年12月,丹佛法规定出病人自觉法案,要求健康照护机构确保所的院民入院时阶填写是否"不急救、不插管、不接受人工喂食法、选择何处去世自决书,以防日后身体状况改变而紧迫面临急救等问题。
当老人在签署之前,需被告知和讨论其疾病常有的过程和预后,以利老人与家属能对治疗积极程度做考量与控制。但常有老人无法和其家人或医师取得一致性的看法与决定,此时就需要护理人员行使代言人职务以协助沟通,而能促进家人及医疗或社会体系尊重老年人的自决权,并将之记录与病例存档。

「让病人自然地走」(allow natural death)

早在1987年,世界医学会(the 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即已明确区分两者的不同,无论是安乐死或医助自杀,都是藉由药物主动终结病人生命,即使基于病患或其近亲之要求而为之,亦不合医学伦理。1992年世界医学会再次重申,医助自杀其本质与安乐死相同,均不符合医学伦理。

而拒绝医疗则是拒绝透过人工或仪器介入来维系生命,乃是病患基本权利,若医师在尊重病患意愿下中止医疗,即便病患最终死亡,也是病人自然病程发生的结果,是「让病人自然地走」(allow natural death),并不违反医学伦理。

本文文章出自中华健康文化管理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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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伦理,考量,死亡,世界医学会,病人,家属,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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