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利强:别让医生在刀架子下行医

2018
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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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絮青来源 | 搜狐健康1月底,“电梯劝阻吸烟致死”案的二审判决结果公布:被告人杨帆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二审改判的结果,在多家媒体的报道下方评论中,网友集体称赞这是一个公正的判决,并为法律精...

作者 | 絮青

来源 | 搜狐健康

1月底,“电梯劝阻吸烟致死”案的二审判决结果公布:被告人杨帆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二审改判的结果,在多家媒体的报道下方评论中,网友集体称赞这是一个公正的判决,并为法律精神点赞,拍手叫好。但与医生杨帆的经历不同,另一位名为李建雪的医生,六年后仍然在苦苦期待自己的命运能够有所改变。

定罪不量刑,一份折中的判决

李建雪曾是福州市长乐市医院(现长乐区医院)的一名妇产科医生。她的名字对很多人来讲并不陌生,因为六年前产妇死亡事件引发的议论仍未平息。近期一审法院判决结果的公布,再次引起轰动和争议。

李建雪一案可谓一波三折。在接受其他媒体采访时,李建雪说,六年的时间里,一共经历了1次居住地监视、两家法院、3次庭前会议、4次取保候审、5次延期审理。2017年12月4日,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终于出来了:李建雪被判犯医疗事故罪,免于刑事处罚。

判决结果意味着她成了一名“有罪”的医生。对此,李建雪显然难以接受。

(李建雪案一审判决书,图源网络)

作为李建雪的辩护律师,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认为,定罪不量刑,这是一份折中判决,是权衡各方后的结果。但对李建雪而言,是不公平的判决。

在判决结果公布后,李建雪对媒体表示:“我可能经验不足,认知有限,但我尽力了,我没犯罪。”

“以事立案”很可怕 医生“在刀架子下行医”

自从李建雪向中国医师协会发出请求,邓利强就一直在跟这个特殊的案子。“在庭审过程中,我们一直恳请法院和检察机关对这个案子的立案过程进行审查。”邓利强表示,如果立案本身没问题的话,那我们就基于自己的职务和职能来做、来审。但如果立案本身就有问题的话,那很可能会造成后续的纠偏根本不起作用。

李建雪案恰恰存在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在患者死亡后,在家属报案前,刑事就开始介入。据邓利强介绍,产妇死亡时间是2012年1月1日凌晨4点多,1日上午11点多,产妇家属还没有报案,刑事就开始介入,三路警察开始给医务人员做询问笔录。这之后一二十分钟,产妇家属才报案。1月2日就刑事立案了。在没有做行政鉴定的情况下,邓利强认为,这并不是看似简单的缺少了一道程序,而是介入太积极了,这个积极显得不正常,也就是大家认为不公正所在。

对于这个立案过程,检察机关事后给出的理由是“以事立案”。在邓利强看来,“以事立案”是不尊医重卫的一个表现,是其可怕的!“如果这样,医院每死一个人,我们的医务人员就要被刑事立案。换句话说,没有任何一位医务人员能免于被刑事立案。”邓利强说,按照这个逻辑,医务人员就是在“刀架子下行医”。

其实,对于李建雪一案,在医疗界很多专家看来,这早已经不是她一个人的事情了。在她的身后,是全国上百万医务工作者。要知道,医院每天都有人死亡,如果“以事立案”,每位患者死亡都要医生承担刑事责任的话,那么哪个医生还敢治病救人?谁还愿意做医生?

因为这件事,经常来找邓利强诉苦、抱怨的医生有很多。但面对一些情绪激动的医生,他都会想办法安慰他们的情绪。因为在他看来,作为医生的“娘家人”,不仅要给医生“撑腰”,更要引导事情的走向往好的方向发展。他不希望看到医生们因为这个不公平而和别人摆烂,更不希望因为一件事让医生的价值观发生颠覆。

“如果说有影响,那我们一定要想办法向社会发出声音,毕竟现在不是过去‘判完就完了’的时代。”邓利强期待,在越来越多的关注下,司法机关能听到医生的声音。

应正确理解医生的工作职责 尊重行业规律

“想追究一个人,就一定能找出追究他的理由。”邓利强表示,李建雪这个案子可以肯定的用一句话形容: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邓利强说,医生虽然是一个特殊职业,但同其他职业一样,有着长期以来形成的工作规则、职责和流程。主管医生该干什么,值班医生该干什么,抢救流程是什么,都是有严格规章制度规定的。

综合多家媒体之前的报道可以看出,李建雪是当天的值班医生,当晚一直在岗,当天晚上接班后最初并未发现产妇异常。当产妇出现紧急情况后一直尽心尽力的参与抢救,并在整个救治过程中多次向上级医生汇报,遵照上级医生指示进行处理。她在患者身边寸步不离守护了7个小时,只是在认为患者情况稳定的时候,才在患者有仪器和护理人员不间断监护的情况下离开了五十分钟去完成病历并稍做休息。

2015年3月29日,中国医师协会妇产科医师分会7名专家对此事故作出的讨论意见也显示,李建雪在医疗过程中坚守岗位、仔细观察患者病情、及时向上级答复请示汇报,遵循上级医生医嘱,李建雪没有擅离职守,其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罪相关情形。

对于那份显示产妇4项指标存在异常的化验单,邓利强表示,把这归到李建雪头上,真的是太冤枉,太不应该。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妇产科主任陈敦金教授曾非常明确的表示,第一,这个化验结果并不会影响分娩方式;第二,根本没有办法判断它在患者死亡中所起作用。这份化验单的影响力实际上是被夸大了。

“不能说她处理完,出了事,你再往前找,说这个分娩方式有问题。那这真就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了。”邓利强非常希望,全社会能够正确理解一个医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并尊重医疗行业的规律。

由于没有及时进行尸检,产妇死亡的原因无法确认。但后来专家们认为,抢救时对出血量的判断是问题的关键。按照当时抢救医生对出血量的判断和补血量来看,是没有问题的,医生们对抢救结果也比较满意。但很可能当时产妇软产道损伤裂伤的层数比较深,由于抢救医生的经验、技术能力等问题,对病情严重程度判断不足,没能发现深层撕裂,缝合不够,造成深层出血没判断到。

但这些都是后续的推测,也不是李建雪定罪的依据。在医疗事故罪的认定上,最高检和公安部关于“严重不负责任”的释义有7条。擅离职守;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医疗救治;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邓利强和业内专家都表示,对照起来看,李建雪哪一条都对不上。因此,“有罪”还是“非罪”是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而且“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罪”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却天差地别,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有罪”和“非罪”界定模糊

一审判决公布后,复旦医院管理研究所所长高解春撰文指出,尽管最后结果折衷,但我们对医疗事故罪的立法完善和应用原则必须有足够的重视和正确引导。这个观点也同时得到了邓利强和一些律师、医生的赞同。

从多个报道中可以看到,中国是唯一在《刑法》中设定有“医疗事故罪”的国家。但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罪之间的的界限却并不明确。

“医法书生”盛孝辉就在公众号文章中指出,法律层面,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罪边界模糊的突出表现。因为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罪立法边界模糊,致使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无法准确厘清其边界。比如,把严重的医疗事故等同于医疗事故罪。

邓利强也指出,在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罪的“行刑衔接”上,李建雪一案确实让大家看到了漏洞。

高解春表示,按照《刑法》医疗事故罪对医疗事故直接责任人进行刑事追究,是一个在国内外一直有争议和执法定夺难以掌握的难题。因此,自从1997年设立了“医疗事故罪”以来,在法学界和医学界取消“医疗事故罪”的呼声就从未间断。

李建雪案给我们带来的影响不仅仅体现在医疗行业,也提示我们医疗事故罪需要立法完善和执法慎重。

在一审判决出来后,李建雪就第一时间提出上诉,目前二审时间还未确定。“如果二审依然按照现有的思路,其实我们能做的就不多了,也就相当于我们现在的监督机制、纠错机制都流于形式了。”邓利强希望,此案二审时能公开开庭,让各方探讨李建雪罪与非罪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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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刀架子,邓利强,医生,医疗事故,李建雪,产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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