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各地纷纷初下大雪,雪地难行易摔倒。1月4日下午,63岁的刘老先生独自去鼓楼医院就医,却不想,还未到医院,就在医院门口摔了一跤,不省人事,老人倒下后,路过的好心市民有的帮忙打伞,有的拨打120。
碰巧鼓楼医院的内科主治医生王轶下夜班准备回家,在医院门口看到这一幕立即伸出援手对老人进行心脏按压,可是老人依旧没有任何反应,情况十分危急。
“手的脉搏是摸不到的,又摸了颈动脉的搏动,也是消失的,当时判断已经是呼吸心跳骤停。”王轶医生说。
呼吸心跳骤停!如果不在黄金4分钟内实行心肺复苏,那么老人的生命将受到严重威胁。
王轶和一名黑衣女子为老人实施心脏复苏。
鼓楼医院的医护人员得到消息,推着平板车赶来支援。
此时,抓紧时间进行手术是对老人最好的救治,可是老人家属未在场,通过老人的手机联系上家属后,又表示因交通堵塞还需1个多小时才能赶到医院。无法获得家属签字,不能立即手术,这下可急坏了医护人员。
“他的所有责任由我来承担,你们去救吧。”急诊科主任王军的一句话如雪中送炭般使老人的手术得以开始进行。
王军说:“如果等的话,会对将来愈后带来很大的麻烦,血液重建越早,将来康复越有机会。我写了请安排手术之后,他的所有责任由我来承担,你们去救吧。因为这个是违规医疗常规的,正常一定要家属签字或者本人签字。”
在手术接近尾声时,老人的家属终于赶到。手术很成功,老人的女儿和老伴连连感叹医生的敬业:“特别感激这边医生敬业。如果等我们来了,老爷子肯定没有啦,特别感谢鼓楼医院医生。”
好在老人已无生命危险,反之,如果医疗机构不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实施相应医疗措施不成功或者达不到救治效果,医生该不该负责?
2009年制定《侵权责任法》时,第五十五条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而老人此次的手术并未获得家属的签字,连与患者解释的机会都没有,这是已经侵权了吗?
2017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次日即12月14日起即施行。《解释》共二十六条,其中一条规定:
对于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对于医疗机构怠于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解释》也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王军主任的决定很及时!
当人因溺水等情况而发生心脏骤停时, 生命处于危急状态,现场的黄金抢救时间只有 短短的4-6分钟,这就是急救中常说的“救命 的黄金时刻”。正确进行心肺复苏后,50%~60%的患者能存活。正是王军主任抓住了这4分钟的黄金救援时间才让老人的生命得以继续。
因此,王军主任并不需要负任何法律责任。在规定和生命之间,医生选择了生命,承担了一切风险和责任,而《解释》在此刻就是二选一后的另一两全选项,既保障了患者的生命安全又让医生能无后顾之忧的进行治疗。
《解释》的出现相信会让更多的医务人员在救死扶伤的道路上砥砺前行,而未来还将会有更两全的法律法规为医务人员的医治和患者的生命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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