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承教育 《中医药法》的亮点和落地难点

2017
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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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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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在新中国中医药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而被该法给予充分肯定的“师承教育”,则既是其亮点,又是这一制度落地的一个难点。

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亮点多多,在新中国中医药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而被该法给予充分肯定的“师承教育”,则既是其亮点,又是这一制度落地的一个难点。

一、将“师承教育”纳入《中医药法》,是振兴中医的治本之举

中医是形而上与形而下之二合于一的一门科学,所以它的教育和传承,就应该紧紧围绕这两方面来进行。而建国以来的中医药院校教育,所重视和侧重的是形而下的部分。那么其形而上的部分呢?其传承的主渠道就是以师徒授受为主要途径的师承教育,这不但符合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内在规律,也为无数历史事实所验证。

此次出台的《中医药法》,对此给予了充分重视。如在其中的第十五条,给出了“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具体办法。在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在第三十五条规定,“ 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师承教育”已经通过国家立法肯定了其重要作用,确定了其在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已经纳入国家的中医发展战略。这一顺应中医药发展规律的战略性举措,对廓清迷雾,振兴和发展中医事业具有正本清源的意义,其积极作用怎么估计也不会过高。

二、多年来中医教育工作中存在的弊端,是“中医西化”的重要推手

中医姓“中”,当毋庸置疑。但由于历史的原因,随着中医师承教育事实上的被废止,代之而起的中医药院校教育,成为“中医西化”的始作俑者。

据了解,目前很多中医院校,其西医课程占一半或一半以上,已是多年来普遍实行的教学方案,甚至有些中医药大学开设纯西医专业,且美其名曰临床医学。

有关人士曾经指出,中医药学校的学生“以五年制本科为例,学生大约三分之一的时间学英语、政治、体育等公共课,三分之一的时间上西医课,只有三分之一的时间是在学中医课,加之第五学年考研的影响,学习中医课程的时间最多也不会超过一年半。”如此一来,中医的精华怎么能够传承下来?

当然,学校这样做,有其无奈和不而已而为之的因素在——学生就业是学校教育的重要考核标准,现在很多中医院因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对西医人才的需求缺口越来越大,但西医院校毕业的学生,特别是其中优秀的学生,又不愿“屈尊”去中医院谋职,这就为中医药大学培养西医学生提供了动力。但这种种别人地荒自己田的行为,是以牺牲中医药事业发展内在活力为其代价的。

由于中医药学校教育的先天不足,不仅导致学生中医知识储备的不足,更严重的是为其价值观向西医的“倾斜”提供了重要动力。因此毕业于中医药学校的学生到综合性医院就业后,选择改行者多多,有的甚至甘愿到医技科室工作,也不愿意从事中医工作。这无疑就更加剧了中医药事业后继乏人的状况。

是否可以这样认为:中医的院校教育应该以师承教育为基础,它应该是师承教育的“升级版”,中国建国以来相继成立的中医药大学,尽管也在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教学方式有彻底反思、检讨和总结的必要。只有从这一视角,我们才能更深刻地理解《中医药法》关于肯定“师承教育”的深刻意义。

三、中医“师承教育”,好花还需细栽培

第一,需未雨绸缪,从制度层面发力,规避“师承教育”的某些弊端。

“师承教育”,是中国传统教育的主要特点——韩愈的《师说》有言:“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但就中医来说,其本身的特点,又决定了私相授受所造成的私密性、封闭性甚至某些神秘化色彩较其他领域更甚。由此也会派生出门户之见、门派之争等诸多现象。

当然,正常和良性的竞争有助于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但国人精神陋习中的集体无意识和从众心理,则为巫医和骗子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生长的土壤。

在这个问题上,国家已经在政策层面做出了若干规定,比如要求“建立中医药师承教育培养体系,将师承教育全面融入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鼓励医疗机构发展师承教育,实现师承教育常态化和制度化。建立传统中医师管理制度。”(见《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在此,“将师承教育全面融入院校教育”和“实现师承教育常态化和制度化”这些表述,对于“师承教育”工作的顺利实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事实上,不仅仅是中医药领域的“师承教育”,其他专业的“导师制”也具有“师承教育”的一些特点存在。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后者过程的透明度和教育结果的可评价性方面。而这种区别,也恰恰为规避前者因其私密性、封闭性所衍生的弊端,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思考方向。

第二、谨防“南郭先生”混入师资队伍之中

中医姓“中”也姓“医”。医疗事业事涉患者健康与生命,较之其它领域,前者的试错成本太高。因此对“师”的资格之认定,就需要慎之又慎,就需要建立明确的标准和可操作性强的遴选程序。 在这项工作中,有必要效仿某些地方对问题官员和造成恶性事故的汽车驾驶员,对其相关官员和教练实行责任倒查的做法,要 溯及既往,新账要算,旧账也不能落下。

有必要在将严厉打击中医诈骗纳入相关法规体系的基础上,建立覆盖全国、公开透明的诚信平台,完善诚信档案,建立健全中医从教和从业人分院黑名单制度,以形成足够强大的震慑与惩罚机制。不要再闹出鲁迅先生所说的庸医笔下开出“经霜三年的甘蔗”,“ 蟋蟀要原配的”那样的笑话来了。

第三,健全补偿机制

“中医西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制度“逼良为娼”的作用。为数不少的医院名曰中医院,但却在西医的挤压下陷入生存困境,要生存和发展,就只能挂中医之羊头卖西医之狗肉,这种现象不能继续下去了。

怎么办?一是着眼于抢救意识,政府应该对包括发展中医教育在内的中医药事业给予相应的财政支持。鉴于中医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从国家和地方财政的盘子里给出一些,是得大于失的。二是给政策,给钱固然重要,授人以渔更重要,特别是是营造社会资本进入中医领域的良好政策和社会环境。 特别是针对该领域社会资本进入后回报周期长、见效慢的特点,量体裁衣地确定具有吸引力的政策,引导社会资本进入这一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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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医药法,师承,难点,教育,西医,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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