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晔律师|用制度保障司法鉴定公正

2016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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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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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天到济南参加了一个医疗损害案件的司法鉴定听证会。随机抽签产生的北京一家鉴定机构的负责人也是一名法医作为鉴定专家来法院主持听证。不说鉴定的技术细节,单说鉴定程序。

前两天到济南参加了一个医疗损害案件的司法鉴定听证会。随机抽签产生的北京一家鉴定机构的负责人也是一名法医作为鉴定专家来法院主持听证。不说鉴定的技术细节,单说鉴定程序。鉴定费1.5万元,另每个案件收取差旅费1500元。这家鉴定机构当天在该法院共安排了8个医疗案子进行听证,8个案子的被告是同一家医院,济南当地的一家大医院。我注意到,被告参与听证的除了律师和涉案医师外,还有一位医院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也坐在听证会现场的后面。鉴定会结束后,当事人问,要不要给鉴定专家打点下?我只能苦笑,被告是大机构,你能想到的,对方也想得到,更何况对方的办公室工作人员也到了现场,一下子鉴定8个案子,其中利益必然不小。

在这种时候,除了相信专家的良知,我们别无他法。良知,法医类司法鉴定的结论实际上掌握在鉴定人一个人的手上,真的除了良知,患方当事人难有他法。可是,良知,在无程序保障下,又值几何?国家将事关公民基本权利的鉴定大权委于营利型私人鉴定机构,且无任何后续的司法制约,这本身即是重大的制度缺陷。事实上,无论医方或者患方,在鉴定之外,采用隐密的手段贿赂鉴定人,对,只需搞定鉴定人一个人,在理论上是轻而易举且不会留下任何痕迹。我曾经接到过咨询电话,是当事人打来的,法院委托鉴定后,在鉴定结论未出来前,该当事人在与鉴定人一起吃饭时,得知了鉴定结果,这个结果对当事人不太有利,问我如何解读,如何补救。这就是在目前中国,我宁愿相信医学会也不愿相信社会鉴定机构的原因。

当然医学会也不是靠谱的,可是两害相权取其轻,至少医学会的不公正性在事前可以作一些基本预测,也能在鉴定现场作一些基本防范。可是,社会上的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完全超出可预测性、可控性。前几年,社会类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刚刚允许作医疗损害鉴定之时,或许出于生计,往往偏向患者,可是多年运行下来,医疗机构也已知悉其中利害,鉴定结论已越来越不可捉摸了。

我认为,司法鉴定是国家重要的诉讼制度,无论是鉴定机构或是鉴定人,必须坚持两点,一非营利性;二国家举办或国家推选。此处所谓国家举办或推选,是指应由中立的审判机构--法院来产生鉴定机构或鉴定人,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应当对法院负责,并接受法院的质询和当事人的交叉询问。对于鉴定结论或质询意见多次不能被法院采纳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法院应当将其排除在鉴定资质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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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刘晔,律师,司法,机构,法院,良知,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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