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去行政化的实质性突破

2016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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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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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键在于政府要切实赋予医院自身管理和建设的实质性权力,而这样做的前提,是政府在处理和公立医院的关系上必须列出明确而具体的“权力清单”,所有这些,统统要上升到法律层面,切实予以保障。

公立医院的“行政化”倾向是其久治不愈的顽疾之一。目前公立医院发展道路上的诸多瓶颈性问题,其根源皆出于此。尤其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和中央明确提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之要求的情况下,解决这个问题就显得越来越重要,越来越迫切。

公立医院“去行政化”的关键在政府。若干年来,如果我们正视现实就会发现这样一个有趣的现象——凡是那些医疗领域生态健康、医疗市场日益健全、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都得到良性发展的地方,其因素固然很多,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有一个自身职能定位清晰、准确,在施政行为中比较“安分”的政府!反之,那些在满足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需求欠账越来越多的地方,一个关键性原因就是地方政府上下其手,四处乱伸,八方乱摸。在这种情况下,不但民营医疗机构发展道路上的“玻璃门”和“弹簧门”多多,连公立医院的手脚也被捆得死死,难以在健康发展道路上施展拳脚。

正因政府和公立医院的关系梳理得不够理想且负面作用日益显现,这些年来,“管办分开”不仅成为国家最高决策层的明确要求,各地也进行了若干具有积极意义的探索。但总得来看,探索的结果却不能令人满意。

把原来由卫生主管部门承担的部分职能剥离出来,交给一个新建立的机构,是某些地方在实行“管办分开”方面推出的常见举措。其实这样做的实质是政府有关部门在管理医院工作中的“分权”而不是“管”与“办”的真正“分开”。直到最近,有的地方还在热衷于这样的所谓“改革”!事实上不管你是“九龙治水”也好“一龙治水”也好,只要把政府摆在治公立医院这一池子“水”的“龙”的位置,靠“龙”的呼风唤雨来治理公立医院,其作用就只能与“管办分开”的要求南其辕而北其辙!

公立医院“去行政化”是否意味着排斥政府对医院的领导?答曰非也!公立医疗机构姓“公”,在引领其健康发展工作中,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因而政府在这一领域的作用不但不能削弱,反而要与时俱进地大大加强。但政府的责任当集中落实到对其实施严格的监管之上,而不是变管为办,越俎代庖。具体来说,政府的职责首先在于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其次是依法监督包括公立医院在内的所有医疗机构严格予以遵守,不得逾越法律红线。除此之外,在医疗卫生领域,政府还具有打造公共卫生产品和搞好相关服务等若干大有用武之地的职能。

总之,公立医院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之后,政府的监管职能和重要作用将进一步凸显,完全不存在所谓弱化的问题。那种把完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和履行政府办医责任对立起来,把医院自身的“去行政化”要求同反对政府这只“有形之手”发挥应有作用等同起来的观点,完全是混淆了概念,是计划经济模式下形成的僵化思维在新形势下的延续,当不足为训。

公立医院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键在于政府要切实赋予医院自身管理和建设的实质性权力,而这样做的前提,是政府在处理和公立医院的关系上必须列出明确而具体的“权力清单”,所有这些,统统要上升到法律层面,切实予以保障。正如有位经济学家所说,在白马上划黑道道不是斑马,如果某些地方政府部门在处理与公立医院关系上错位越位与缺位并存的现象无法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公立医院医院就只能继续戴着镣铐跳舞,即使头上罩着法人治理结构的光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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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实质性,行政化,法人,医院,政府,医疗,法律,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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