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春雨拒绝回应质疑 惹“恼”医疗律师刘晔

2016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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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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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不是专利,不是商业秘密,不是需要法律保护的权利,科学研究应当向公众公开一切过程,并接受公众的检验。假如韩春雨真的认为这个方法是专利,或商业秘密,那他申请保护好了,只要他能够造出产品,并能获得商业利益。

上海海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晔

背景资料:10月11日,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魏文胜、中科院动物研究所研究员王皓毅等13名科学家公开了他们“重复”韩春雨实验方法的结果:“阴性的”、“不工作”等等。他们认为,由于韩春雨的实验至今未能“重复”,其实验方法令人怀疑,希望韩春雨能公开所有原始数据,韩春雨所在河北科技大学及其他相关单位(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启动学术调查。


韩春雨在回应质疑时称,“我为什么要自证清白呢?”我认为这个质疑是气话,欠严谨,缺乏逻辑与常识。不能自证清白主要用于涉及负面人格的自我证明,因为对于本来就“无”的东西,用“有”是难以证明的。比如“我从来没有犯罪”,你自己怎么证明呢,无论你穷举多少证据,对方仍能提出质疑,无限循环下去,最后只能是你不能证明自己无罪,所以有罪,这是荒谬的。但学术造假,不属于此等范畴。

一项学术成就,无论是新的科学方法还是新的科学理论,都是从无到有的新的发现,属于“有”的范畴,比如韩春雨发现的NgAgo的基因编排,这是一种新的能够对基因进行定点敲除或插入的生物学方法,既然他发表这个方法,表明他曾经通过实验使用NgAgo技术对基因进行了定点的敲除或插入,在他的实验必然出现过基因被敲除或插入的现象,也就是属于“有”的范畴。

假如这个“有”只有他自己能够发现,而其他所有人都无法重复,只能是两种可能,一是他这个方法根本不存在,属于“无”,对于“无”,他无需自证,他人可进行宣布,这个方法不存在,造假了;二是他的这个方法还有别人未曾掌握的关键步骤,那么这个关键步骤属于“有”,且是他一个人掌握的“有”,对于有,他有义务证明或向公众及其他科学家予以说明。

如果真有这个关键步骤,而他拒绝说明,这不是什么“为什么要自证清白”。因为科学研究不是专利,不是商业秘密,不是需要法律保护的权利,科学研究应当向公众公开一切过程,并接受公众的检验。假如他真的认为这个方法是专利,或商业秘密,那他申请保护好了,只要他能够造出产品,并能获得商业利益。

但这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可能么?专利或商业秘密的保护前提是具有实用性或经济价值,无论实用性或经济价值,都需要通过这个方法造出可商业化的产品,假如真能这样,已经证明这个方法可以重复了,可验证了。这可能么?一项尚在科学家实验室的新的方法在未经其他科学家验证而直接获得专利或商业秘密的保护,这大约是科学史上最荒谬的奇迹了。

如果韩春雨不能证明存在这个关键步骤或者拒绝向公众说明还有这个未曾公开的关键步骤,也就是没有这个“有”,其他科学家有理由根据科学的逻辑与常识宣布,他发表的这个NgAgo基因编排的方法是不存在的,造假了。

刘晔律师微信公众号:liuye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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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韩春雨,刘晔,律师,科学家,方法,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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