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科风险分析举例

2016
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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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毓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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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产科安全关系母婴二人,在医疗鉴定中,娩出有生命的新生儿是独立的鉴定主体,如果分娩过程中或分娩之后发生新生儿死亡,往往容易形成较高等级的医疗事故。

这几天,北医三院产妇死亡导致医闹事件吵得沸沸扬扬。数据表明,近几年妇产科的纠纷是最多的在过去3年里,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受理案件5497例,居于前八位的科室分别是妇产科、骨科、普外科、急诊科、神外科、心内科、心外科、呼吸内科。那么,基层医疗机构如何防范产科纠纷,笔者现据四例予以探讨。

由于产科安全关系母婴二人,在医疗鉴定中,娩出有生命的新生儿是独立的鉴定主体,如果分娩过程中或分娩之后发生新生儿死亡,往往容易形成较高等级的医疗事故,加之分娩过程千变万化,基层医院人力设备等后勤支持系统不完善,客观上也增加了产科的风险。

【案例1】早孕诊断处置不规范

某少妇,停经40余天。接诊医生通过询问,得知其丈夫近3个月来分居两地,就没有给予早孕常规检查,武断“停经”为“月经不调”,给予中药破血调经。服药后,没有见效。后去另一家医院确诊“早孕”。患者担心中药对胎儿有影响,后来去省城三级医院就诊,确诊胎儿有唇腭裂,但难以排除中药致畸的嫌疑。

分析 在基层医院,这种对早孕诊断不规范而引发纠纷的案例不少。本例医生不经早孕常规检查,盲目使用破血药物,更没有考虑到“早孕宫外孕破裂”会导致大出血,这样可能会延误救治;还有的因为明知已经早孕,拟实行“人流”,但未进行B超检查孕卵位置,人流后出现宫外孕大出血等等引发纠纷。由此可见,进行规范的早孕诊断与处理很重要。

【案例2】告知不细致,签字不规范

某女,足月妊娠第一胎住院分娩。胎儿娩出后,严重窒息,经积极抢救无效死亡。分娩记录可见,胎儿口腔内有坚硬胎粪。医务人员认为可能与此有关,但家属认为分娩过程中医院对孕妇照护不周,没有及时选择正确分娩措施是导致新生儿死亡的原因。调解过程中,发现该案例《阴道试产知情同意书》上,尽管有“必要时需要变更分娩方式,采取剖宫产”,但并没有医生签字,产妇签字内容为“同意顺产,谅解意外”。

分析 实施医疗告知是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具体体现,不但十分必要而且必须做实、做细、做规范。在基层医院发生的很多死胎、死产和新生儿死亡纠纷案件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告知不细致,知情同意书签字内容不清楚、不规范的情况,很难准确表达医患双方的真实意图。产科临床风险除了早孕诊断处置、风险告知不规范之外,比较大的风险还包括未能及时识别胎儿宫内窘迫、没有及时实行剖宫产和未按厂家说明正确使用缩宫素三大类。

【案例3】监测不准确

某女,24岁,足月妊娠,分娩一切顺利,出血不多,各项监测指标正常,但在产后6小时突然昏迷、血压不升,立即建立两条输液通路,急送上级医院,但途中产妇呼吸及心跳停止,死亡。家属难以接受。

分析 在医患纠纷发生过程中,往往可以发现,有很多“突然”让人“没想到”,参与调查的专家,也找不到一点“蛛丝马迹”,看起来很“无理”。然而真的“无理”吗?产科临床医疗专家的共识是:胎儿监测是一种有价值的诊断工具,但是,医生应让产妇及其家庭成员对分娩结果持一种现实的期望,同时,也不要一味地依赖于胎儿监测技术,必须跟患者做有效临床沟通。一种可以考虑、但不提倡的临床风险管理措施,是施行非产科临床医护人员胎监测培训和周期性的胎儿监测能力考核,并且,对相应的培训和考核结果予以记录。

快速发现产科临床风险管理问题的关键,在于协调周密的患者结果筛查过程。比如产科医护人员是否十分充足?产妇是否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同时谨慎判定经阴道分娩的可行性,明白肩位分娩的后果难以预测,谨慎实施“宫底按压”,因为有可能被指控为肩位难产的原因。

【案例4】没有适应证使用“缩宫素”

某孕妇以“停经10月、阴道流水11小时”之主诉入住某医院,入院诊断:孕21足月

LOA待产,胎膜早破。因宫缩乏力,静脉滴注缩宫素,行右侧会阴侧切、胎头吸引助产

下娩出1女婴,但女婴呈重度窒息,经抢救无效死亡,产妇因产后大出血行子宫次全切除手

术。事发之后,产妇难以理解,提出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经市省两次鉴定,最终结论为:该起医患纠纷同时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新生儿)和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产妇)。鉴定认为医生存在如下医疗过失:①产科处理过早干预,特别是在第二产程中,未履行常规阴道检查,误认为宫缩乏力,而盲目静脉滴注催产素加强宫缩,致使胎儿窘迫、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死亡;②产后出血处理不得力,致使产妇子宫次全切除术。后经法院判前调解由医院给予经济赔偿共计227 982.9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 300元。

分析 缩宫素在临床上应用非常普遍,却也存在着“被滥用”的情况,由于没有发生不良事件,因此不当使用并没有引起基层医务人员、医疗机构的重视。为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在此提醒大家,使用中必需严格掌握缩宫素的适应证,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密切监测、准确记录“使用指征”。一旦决定为患者做引产,就必须考虑到特定引产措施的具体风险;主管医生不能通过电话指导护士用药,在胎儿窘迫的情况下,“主管医生必须亲自检查产妇和胎儿”,如果分娩的不良后果与引产有关,而且医生不在现场,那么相应的诉讼案件很难辩护。

如果认为有必要实施“剖宫产”,就必须确保产科医生和麻醉师的实时可及性(值好夜班、不离岗、不脱岗),确保手术设备随时可用,确保产科病房与手术室的距离可以及时转送(电梯)。一个黄金法则就是“30分钟原则”,即紧急剖宫产必须在产科医生作出剖宫产决定之后的30分钟内开始实施,也就是“从决定到切开”最多不超过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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