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首诊医师?
首诊负责制度的核心在于责任,同时也赋予首诊医师相 应的权力。赋权的目的在于更好地履行责任,比如,在多科室抢救协作过程中负责组织 协调,相关科室不得拒绝首诊医师申请的会诊,留观及病区不得拒绝首诊医师的收治等。
患者完成门急诊挂号并到达诊室后,首先接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首位接诊的医 师为首诊医师,不包括医师接诊未挂号患者、患者所挂就诊号与所接触的医师不符或 与科室(专科)不符的情况。 急危重症患者的首位接诊(或发现)医师即为首诊医师,不受患者是否挂号以 及挂号与医师、科室或专科不符的限制,甚至可以不受医师的限制。
对于医务人员而 言,基本的急救技能是必须具备且需定期考核的。例如,在面对突发心跳骤停的患者时,首位发现患者的医务人员即使是护理人员、医技人员,也应履行首诊负责制度,立即施救。
我国《护士条例》第十七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涉及多科室的急危重症患者,在未明确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除首诊科室主持诊治外,所有相关科室须执行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 自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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