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解春:防疫新政应强调传染病依法分类管理

2022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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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解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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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按乙类传染病管理;新冠病毒感染者像流感、流行性脑膜炎一样按丙类传染病管理。

抗疫三年,千呼万唤盼望已久的“常态化”来得那么突然:轻症和无症状感染者居家隔离;社会面不再要求测核酸;机场、高铁、公交,乃至大多数公共场合不再要求出示健康码和扫场所码;那个已十分熟悉的绿色“行程码”宣告停用……

百姓就像不习惯同一个专家瞬间从“动态清零”改口“优化防控”一样,天天盼着、叫着“放开”“自由”的人们,看着身边越来越多的“羊”,对“没人管”的新政反而不习惯了。于是:自愿居家隔离的有;囤药等待感染的有;口罩从手术口罩上升到N95口罩,洗手消毒更加自觉和严格……就是很少有西方国家解封后上街狂欢、纵情放飞的情景。这里既有长期防疫宣传的影响作用,也有国情和文化对生命和生死的不同演绎。

但防疫新政仍有许多不协调和给民众带来困惑的地方。譬如:说社会面不测核酸了,曾经满街、遍及小区的核酸亭撤了,但幼儿园、学校、医院仍要出示核酸报告,家长为了接送孩子的每次核酸检测成了难题;随着一波又一波的感染高峰的到来,曾经作为筛查有效方法的混管中出现“混阳”的概率越来越高,单人单管的复查又成了劳民伤财的烦心事;核酸码的查和不查、健康码的用和不用,核酸检测的不再检测和愿检尽检……其中的逻辑关系?在社会面不再检测核酸后每天的确诊和无症状感染人数疫情报告的意义和价值?这一切,说明我们的防疫新政随着“二十条”和“新十条”及各级地方行政的各种“优化防控”,缺乏一个统一的纲领,一个由国家制定、在传染病防控中具有体现国家意志、规范各级政府和公民行为的有效体系。

《传染病防治法》就是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的专门法律。分类管理是《传染病防治法》的核心内涵,对防疫新政具有指导意义。传染病分类管理的主要依据来自传染病的传染性和致病力。对于致病力强、病死率高并且传染性强的传染病,一般归于甲类(如鼠疫、霍乱);对于发病率较高,引起高死亡率,但传播能力有限,对社会造成一定伤害,归为乙类(如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传染性肝炎、禽流感、肺结核等);对于传染力强、致病力弱、病死率低的传染病,一般归为丙类(如流感、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等)。

本次疫情的管控政策是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的1号公告,基于当时病毒感染的肺炎高死亡率、高传播性、流行病学和临床特点,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将新冠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封控、方舱、核酸检测、健康码、行程码都是乙类传染病甲类管理的相应措施。对原始毒株的防控被证明如此乙类甲管是必要和有效的。三年抗疫,基本也是按照如此传染病管理方法进行。

随着病毒的不断变异,以当前流行的奥密克戎毒株的临床特点和众多的研究及流行病数据分析表明,在传染性逐步增强的同时,致病力和病死率已明显降低。从国家的“二十条”和“新十条”及各地的优化防控措施,包括阳性病例居家隔离、取消核酸检测、不再要求出示健康码和场所码,实际上其传染病管理级别已经回归乙类管理,甚至降为丙类管理。这是顺应疾病发展规律,在生命至上和保障人民健康和公共卫生基础上,科学防控、恢复常态生活的重大举措和民众盼望已久的关键转折。

本人认为,防疫新政要达到科学规范、统一有效的效果,应该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要求:“解除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并根据目前疫情发展情况,予以相应分类管理。譬如: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按乙类传染病管理;新冠病毒感染者像流感、流行性脑膜炎一样按丙类传染病管理。取消所有隔离封控和亮码通行;核酸检测和甲流乙流抗体一样只用于医院病原体鉴别诊断;抗原检测像体温表、血压器一样成为民众家庭检测工具;确诊和疑似病例自觉居家,通过健康宣传和互联网医院指导患者对症处理;传染病高峰期倡导戴口罩、勤洗手等个人防护……如此才能达到统一、规范、有序的理想效果。

在这抗疫三年的最后一个寒冬,面对来势汹汹的奥密克戎的最后几波高峰,我们应该在依法行政的指导下,以科学的态度、自信的淡定,积极做好弱势群体的保护、危重病人的救治、力所能及的个人防护,迎接那个群体免疫、常态生活的灿烂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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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传染病,传染性,乙类,甲类,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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