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院长牵头虚开处方,骗取医保基金100万余元获刑

2022
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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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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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医院院长杨某某通过暗示医生虚开处方、虚开住院天数等方式,由护士录入检查及治疗项目,再由药房录入虚开药品数量骗保。

日前,四川省检察机关公布几件刑事抗诉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及医院。

据了解,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什邡市一家医院院长杨某某,通过暗示医生虚开处方、虚开住院天数等方式,由护士录入检查及治疗项目,再由药房录入虚开药品数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176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其他涉案人员经法院审理后均获刑和处罚金。

全文如下:

四川省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典型案例

杨某某等3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9月出生,某医院院长。

被告人黎某,男,1974年3月出生,某医院财务总监。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3年9月出生,某医院出纳、医生。

某医院系民办非营利性综合医院。2015年1月至2016年7月期间,杨某某担任该医院院长,主持全面工作,分管财务工作;黎某担任该医院财务总监,分管医疗保险工作,协助分管财务工作;郝某某担任某医院出纳、医生。

杨某某在召开全院大会时,向全院医务人员暗示,通过医生虚开处方、虚增住院天数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随后,该医院以医生虚开处方、虚增住院天数等方式,由护士录入检查及治疗项目,再由药房录入虚开药品数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黎某负责具体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账务整理、报账等事务,郝某某配合支出、使用被骗医疗保险基金。骗取的资金用于支出某医院的招待费、差旅费、员工工资等。经司法会计鉴定,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某医院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共计176万余元。至2017年10月12日,某医院已全额退回上述医疗保险基金。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原审情况。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某某、黎某、郝某某犯诈骗罪。2017年12月19日,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杨某某、黎某、郝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黎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提出抗诉。2018年1月3日,什邡市人民检察院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一审判决对案涉合同定性错误,导致全案定罪错误、量刑畸轻。

支持抗诉。2018年3月19日,德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抗诉。出庭检察官围绕抗诉争议焦点,发表出庭意见:第一,案涉合同《德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为行政协议,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因为协议签订主体一方为行政主体,协议内容体现的是行政机关对医保资金的管理职能,协议体现双方关系是资金审批关系,违约责任上体现了行政机关的行政优益权,争议解决方式受行政法调整。三被告人利用该协议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因而不能认定三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等社会保险金,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同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等规范性文件中,也明确了该类案件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表现出单位实施诈骗行为的特征,但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实施诈骗行为的刑事责任,对三被告人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符合上述立法解释的规定。

抗诉结果。2018年12月7日,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原判,认定三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一)依法严惩骗取医保基金犯罪,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和医保基金安全。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民营医院通过非法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严重扰乱国家社会保障管理秩序,危害群众切身利益,依法应予以严惩。检察机关通过刑事抗诉纠正错误裁判,促进法律正确适用,严厉惩治骗取医保犯罪活动,有利于警示和预防此类犯罪发生,在全社会形成防骗反骗的良好氛围。

(二)精细审查证据,准确区分协议性质并正确适用罪名。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侵犯的犯罪客体有差异,后者虽然也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益,但还要求具备侵犯正常市场秩序的主要危害特征。医保局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具有明显行政公益性和行政管理性,不属于经济合同。利用该协议骗取医保基金,主要侵害了国家社会保障管理秩序,而不是市场秩序。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采用虚开处方、虚开药品、虚增住院天数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数额较大的,在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聚焦源头治理,延伸检察社会治理职能。检察机关办案要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针对案件中反映出医保资金监管不到位和医护人员诊疗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加大对骗取医保资金等行为的惩治力度,及时追回被告人骗取的资金,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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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骗保,医保基金,欺诈骗保,医院院长,虚开处方,住院天数,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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