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在哪里注册执业?新《医师法》全面更名!
对比新旧法律,我们注意到一处贯穿全文的修改。医师注册执业机构的名称从“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改为“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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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日,新《医师法》已施行,原《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原《执业医师法》于1999年生效,至今已存续逾22年。
对比新旧法律,我们注意到一处贯穿全文的修改。医师注册执业机构的名称从“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改为“医疗卫生机构”。
以《医师法》第2条为例,“本法所称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执业医师法》第2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我们不禁要问:“医疗卫生机构”是否等同于“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如果不同,《医师法》生效后医师执业注册的机构范围是否会发生变化?如果相同,做此修订的用意是什么?
为回答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先探究,“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分别所指为何?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定义?如何分清
《执业医师法》未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下定义。或可将“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以下公式表示: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疗机构+预防机构+保健机构
医疗机构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条)
医疗机构的类别包括:“(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五)疗养院;(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八)村卫生室(所);(九)急救中心、急救站;(十)临床检验中心;(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二)护理院、护理站;(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十四)其他诊疗机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
常见、典型的预防机构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执业的医师多为公共卫生医师。
一种较为常见、典型的保健机构是妇幼保健机构,即“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第2条)
“医疗卫生机构”定义公式清晰明了
医疗卫生机构外延相对明确。按卫健部门统计口径,医疗卫生机构分为: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诊所(医务室);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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