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基层卫生健康综合试验区建设指导方案》
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遴选,确定8个县市为基层卫生健康综合试验区。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卫生健康综合试验区建设的通知
国卫办基层函〔2021〕4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推动基层卫生健康工作高质量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拟遴选部分县(市、区,下同)开展基层卫生健康综合试验区建设。经县级党委政府申请,地市级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遴选,确定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等8个县市为基层卫生健康综合试验区。
现将《基层卫生健康综合试验区建设指导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基层卫生健康综合试验区所在的省级、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试验区改革工作的联系指导和技术支持,各试验区要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其他省份可结合自身实际,选取本省份试验区,参照指导方案,开展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动态调整基层卫生健康综合试验区。
联系人:基层司 姜伟林、胡同宇
附件:基层卫生健康综合试验区建设指导方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8月1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如下:
基层卫生健康综合试验区建设指导方案
为推进基层卫生健康工作高质量发展,推动分级诊疗和健康中国建设,更好满足群众健康需求,现就做好基层卫生健康综合试验区工作制定如下指导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以基层为重点”的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统筹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深入推动综合试验区全面落实基层卫生健康各项政策,在投入保障、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服务模式等方面进一步改革创新,巩固完善“公益一类保障、公益二类管理”运行新机制,全面提升服务能力,打造基层医疗卫生健康工作样板,发挥示范作用,引领全国基层卫生健康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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