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管理指南(2021年版 试行)》

2021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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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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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促进药品回归临床价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药政函〔2019〕80号)的工作部署,我委组织制定了《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管理指南(2021年版 试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药政发〔202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药具管理中心、卫生发展中心(国家药物和卫生技术综合评估中心),国家心血管中心、国家癌症中心、国家儿童医学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促进药品回归临床价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药政函〔2019〕80号)的工作部署,我委组织制定了《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管理指南(2021年版 试行)》(以下简称《管理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执行,并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不断深化对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组织指导和统筹协调

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是药品供应保障决策的重要技术工具。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药品临床价值为导向,引导和推动相关主体规范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持续推动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同质化,助力提高药事服务质量,保障临床基本用药的供应与合理使用,更好地服务国家药物政策决策需求。

国家卫生健康委按职责统筹组织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推动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国家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体系建设,主要指导相关技术机构或受委托机构开展国家重大疾病防治基本用药主题综合评价,协调推动评价结果运用、转化。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安排,按职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制定本辖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实施方案,建立评价组织管理体系,因地制宜协调实施区域内重要疾病防治基本用药主题综合评价。我委将组织相关单位明确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主题遴选流程、建立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研究制订评估标准、评估质量控制指标体系,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推动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规范发展。

二、充分发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与优势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自主或牵头搭建工作团队,建立技术咨询和专题培训制度,组织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承担国家及省级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和省级区域医疗中心,以及其他具有临床研究基础和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经验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搭建本机构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团队,结合基础积累、技术特长和临床用药需求,开展优势病种用药的持续性综合评价,制定评价结果应用转化可行路径,积极配合和参与国家及区域层面结果转化。

医疗卫生机构外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行业学(协)会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征信状况良好,具有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专业能力和工作基础的,可依据《管理指南》及相应临床专业或疾病类别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技术指南的要求,独立或联合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

三、注重评价结果转化与网络信息安全

各地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注重加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协同,探索跨区域多中心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机制建设,统筹推动国家重大疾病防治基本用药、区域(省级)重要疾病防治基本用药和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等主题评价结果转化应用,规范指导评价实施机构持续跟踪已完成评价药品的实际供应与使用情况,不断优化证据和结果,不断提升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效率,优化药品使用结构,完善国家药物政策,更高质量保障人民健康。

各地要按照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授权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评价过程中的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各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辖区内所属单位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信息沟通机制,跟踪掌握工作进度,指导建立数据质量评估和结果质控制度,强化评价关键环节能力评估和质量控制规范,协同国家做好主题遴选、方案实施、质控规范、结果转化应用等技术对接和工作衔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或泄露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数据信息,未经国家及省级组织管理部门授权,不得擅自使用或发布国家及省级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相关数据信息。各评价实施机构和人员对其组织实施评价工作任务范围内的数据、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和证据质量承担主体责任。

请各地及时将本地区在规范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反馈我委药政司。


附件: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管理指南(2021年版 试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7月2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管理指南

(2021年版试行)


前言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9〕1号)、《关于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药政函〔2019〕80号)、《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国卫医发〔2020〕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对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制定本指南。

二、制定过程

为加快建立健全统一、科学、实用的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标准规范、实施路径和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开展药品决策证据集成、科学分析和准确评价,指导和规范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国家卫生健康委药政司委托国家药物和卫生技术综合评估中心(挂靠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国家卫生健康委药具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药具中心),联合国家心血管中心、国家癌症中心、国家儿童医学中心,以及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等,组织临床医学、药学、管理学、循证医学、卫生经济学和卫生政策等领域专家共同制定本指南。自2018年9月启动指南编写工作以来,组织数百名相关学科专家召开了数十轮论证会,广泛听取了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行业学(协)会和企业代表意见,同时结合部分省份实践经验,前后修改20余稿。于2020年11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本指南。

三、起草思路

本指南主要围绕我国临床重大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根据我国药品临床应用实践与药物供应保障政策现状,参考借鉴国际有益做法和经验,重点明确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的目的原则、组织管理、规范流程、内容方法、质量控制、结果应用等内容,旨在引导和推动相关主体规范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持续推动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同质化,更好地服务国家药物政策决策需求,助力提高药事服务质量,保障临床基本用药的供应与规范使用,控制不合理药品费用支出,更高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

四、主要内容

本指南包括4个章节。

第一章提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的目的、基本原则及本指南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介绍评价流程、内容与维度。定义了包括主题遴选、评价实施和结果应用转化3个基本环节共5方面内容的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流程。围绕技术评价与政策评价两条主线,提出了从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创新性、适宜性、可及性6个维度开展科学规范的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的管理要求。

第三章介绍证据评价与应用。明确了建立和完善国家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基础信息平台的要求,充分利用真实世界数据,逐步形成全国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模型、指标体系和标准化决策框架,加强数据信息安全。提出了评价质控与结果应用指导意见,围绕相关主体资质、组织流程合规性、方法学严谨性等开展重点质控工作,并提出了组织实施机构应按流程进行评价结果转化应用,持续跟踪药品应用情况,不断累积数据验证评价结果等要求。

第四章提出指南管理的要求。明确本指南与相关疾病别技术指南共同构成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指南体系,提出本指南长期接受社会意见并定期修订完善。

五、特别说明

本指南基于我国当前情况下实施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的认知水平和技术能力编制,供涉及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研究和实施的相关主体参考使用。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科技发展的进步和实践证据的积累,本指南将不断更新与完善。

第一章 概述

一、目的

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药品临床价值为导向,利用真实世界数据和药品供应保障各环节信息开展药品实际应用综合分析,探索建立并逐步完善基于政策协同、信息共享,满足多主体参与、多维度分析需求的国家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机制,为完善国家药物政策、保障临床基本用药供应与合理使用提供循证证据和专业性卫生技术评估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需求导向。聚焦新时代我国卫生健康事业治理决策需求和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实施的主要问题,坚持正确价值引领与循证判断,重点优化临床基本用药动态管理机制,推动国家药物政策连贯协调。

(二)统筹协同。坚持总体谋划,多方参与,技术与管理协同的共建共治共享理念,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和信息化手段,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标准规范、路径流程和工作机制。

(三)科学规范。立足国情实际,突出药品疗效证据和药品供应保障政策评价,总结参考国际有益经验和成功实践,合理借鉴评价模式方法、技术流程和工具,融合多学科专业知识体系,通过建立完善评价规则和技术标准与规范,有序指导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的开展。

(四)公正透明。坚持利益相关主体共同参与,建立信息公开、数据共享的评价实施、质量控制和应用转化机制,防范潜在利益冲突,保障评价组织、管理、实施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公开。

三、适用参考范围

本指南主要用于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基于遴选疾病防治基本用药、拟定重大疾病防治基本用药政策、加强药品供应管理等决策目的,组织开展的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活动。同时,为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行业学(协)会等主体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活动提供管理规范和流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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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综合,临床,药品,评价,国家卫健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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