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如何“落地”?
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调整、改革具有特殊性,可能出现邻避效应。假如在医疗保障待遇清单上搞试点,预计反对声音会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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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是2021年3月12日公布的“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之一。2020年7月,国家医保局就《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管理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指出,医疗保障待遇清单采取目录管理,包含基本医疗保障的基本制度、基本政策、基金支付的项目和标准,并明确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基本制度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基本政策包括:参保政策、筹资政策、待遇支付政策。基金支付的项目和标准包括: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和设施范围、支付标准。按照杜绝增量、规范存量的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原则上有过渡期。
2021年6月,国家医保局就《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开篇直陈“着力解决医疗保障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在笔者看来,自国家医保局组建以来,“药耗集中采购”和“医保支付改革”可视为“两弹”,“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就堪比“一星”,且是一颗最亮的星。关于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落地,本文做一些探讨。
医疗保障待遇清单适合搞试点么?
药耗集中采购、医保支付改革正在搞试点,成绩斐然。特别是药耗集中采购,早已呈现“燎原”之势。特别是药耗集中采购,在参保患者、社会舆论看来,总体上“喜闻乐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调整、改革具有特殊性,可能出现邻避效应。假如在医疗保障待遇清单上搞试点,预计反对声音不一定相对合理,但绝对顽固。所以,笔者认为优选方法或许是谋定后动、有妥协有坚持。
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的统筹层次
药耗集中采购、医保支付改革是先发的两支快箭,均击中改革对象,但局限性在于不够系统、可持续。只有加上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这只政策大手,局面才更加闭环、长效。但也使待遇清单与统筹层次的发展矛盾问题显现。
笔者观察到这几点现象:首先,地方医保部门可能排斥提高统筹层次,钱走了事留下;其次,县级统筹环境下是出现了一些医改模式的,主动性强;第三,有些统筹区虽然待遇清单超了,但利用小而精的待遇实施,基金运行尚稳;第四,东中西部的医疗保障待遇、区域内不同城市的待遇清单,有否统一条件?
《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全文没有提及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笔者认为不是不该提及,是条件还没有成熟。医疗保障待遇清单最终要有一个阶段性结果,并不断深化、完善,但现实要求我们尽快启动这项重要且必要的探索。面对地方医保部门可能排斥的种种理由,这项整体工作需要利用几个抓手,形成综合环境:一是结合基金运行指标,把安全性、合理性压实,压给地方医保部门;二是结合监管打击手段,把待遇管用高效支付推得更彻底、完备,扎紧篱笆,不留尾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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