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法将有新变化,这些条款的表述你知道是什么意思吗?
《医疗保障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支持商业保险公司扩大重疾险等保险产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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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下称《征求意见稿》),笔者通读全篇,对其中关于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条款的表述很有感触,遂将它们与此前一些相关政策条款做了对比、分析,由此更直观地呈现政府对于医保立法的用意。以下是笔者的分析全文: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提到,关于国家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医疗救助等相互衔接、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笔者对比《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的表述发现,《征求意见稿》将“慈善捐赠、医疗互助”修改为“慈善医疗救助”,强化了功能、弱化了形式。鉴于主要法律出台后,将陆续有配套法规接连出台,医疗救助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值得期待。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国家鼓励各地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承受能力、人口老龄化程度等因素多渠道筹资,确保医疗保障基金筹资稳健可持续。
笔者认为,从狭义上看,医保统筹基金及个人账户的筹资渠道的回旋余地不大,基本医保制度的多渠道筹资大概率寄希望于税费,企业减负需要减税降费,从消费税、专项税扣除的可行性、可能性稍大。广义地看,多渠道筹资如果与卫生筹资视为一样,就要促进发挥政府筹资、个人筹资、第三方筹资等力量,赋能健康中国。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表示,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公民应当提高健康素养,加强健康管理。
此处提及的公民权利义务没有细分职工医保还是居民医保,所以笔者认为政府暂时不会强制参保居民医保。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模糊表述与各地医保待遇碎片化的现状契合。最重要一点,强调了公民在健康管理中的责任,展现出了新意。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提出,国家大力培养医疗保障人才,建立医疗保障人才职称等制度。对于在医疗保障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在笔者看来,医疗保障人才职称制度是在大量清退原有职称考评的改革背景下提出的,这对于做实做细医保队伍、专业素养大有裨益。也为医疗保障事业中的广大学子、工作人员服下一颗定心丸,有利于促进医疗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提出,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六)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遇到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经法定程序,可做临时调整。
笔者对比《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发现,《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四)(五)两项条款。一是坚持了“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遇有重大经济社会事件发生时,经法定程序,可做临时调整。二是坚持了“养生保健、健康体检,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给惠民保增值服务、商保支付范围服下一颗定心丸,为医保支付“医养结合”设红线。
《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规定合并实施。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妇女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通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予以解决。
笔者认为,该条款没有政策突破,并且淡化了正在运行的“参保生育险的男职员,如果妻子没有工作,只要符合生育政策,也能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待遇不包含生育津贴,只对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进行申请报销,具体报销情况在不同地区也略有不同”。可以看到,生育保险的运行矛盾一点不比基本医疗保险少。其次,在笔者看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妇女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通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予以解决”应是顶层设计。结合“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在待遇完善和区域统筹上,可能再多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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