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和制度破解医疗纠纷“囚徒困境”

2021
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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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长冬(特约) / 健康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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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就是基于医患之间利益冲突而产生的双边对抗行为的社会失衡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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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从社会学角度来看本质就是一种社会冲突,对此类事件从社会治理现代化进行建设性理性思考,不难得出这种社会冲突既有破坏社会秩序的消极作用,但对于完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现代治理能力也有积极作用。就像知名社会学家波普尔说的那样,“没有冲突的社会是一个了无生机、沉闷和乏味的社会”。

2018年10月1日实施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作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而制定的法规,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也标志着以“预防为主”和“处理化解”为主要特点的医疗纠纷消除对立、改变医疗纠纷不均衡不协调状态的治理方式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从医疗纠纷的产生根源来看,作为一种低暴力高频度的社会冲突是可以提高社会治理的创新和创造力,也可以将情感仇恨在对立分裂之前得到宣泄和释放,通过医疗纠纷的预防、化解、处理的过程,有助于改善医患关系和构建新型看病就医秩序,从而做到常态化冲突医患关系建立、预防、化解、处理的“闭环”。

医疗纠纷其实就是群众看病就医怨气的“排气孔”,如果医疗纠纷可以得到有序化解,使看病就医过程中积压的不满情绪及时地、有序地释放,从这个视角来看医疗机构看病就医这种“刚需”社会行为的“冲突”或“纠纷”起到一种“安全阀”的作用。比如在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就针对“当日检查复诊挂号”的传统“痼疾”,在国内率先出台“一次挂号管三天”的推行门诊“一次性全程诊疗便民服务”,并迅速在社会引起点赞。同时设立院长热线24小时受理所有群众反映问题和意见建议,大大消除医患之间对立和斗争,并在消除对立的过程促进新的秩序生成。

所以从概念上说,纠纷是特定主体给予利益冲突博弈而产生的双边对抗行为,纠纷的发生意味着一定范围内的协调均衡状态或秩序被打破,不仅仅是个体行为,更是一种社会现象。医疗纠纷就是基于医患之间利益冲突而产生的双边对抗行为的社会失衡状态。从博弈论的观点看,医患双方更像是“囚徒困境”经典案例中两个囚犯都被拘捕时,他们会思考自己的同伴是否会出卖自己而辗转反侧,也就是说他们如果都保持沉默,那么结果会对双发都很有利,但是囚徒还是会担心同伴会出卖自己而难以做到信任。

在医疗纠纷这样的事件中,医患之间陷入了最终不会有赢家的“囚徒困境”。当前核心解决方案应该是建立一种法定机制,让医生通过技术劳动提供合理看病就医行为;让患者通过正常的方式,保障其合法权益,满足其合理诉求,从而使医生和患者在一个战壕里对付共同的敌人—疾病。特别是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构建或界定各种正式与非正式的制度或程序,并形成通畅、有效的综合性预防、化解、处理医疗纠纷治理体系。而其重要关键要素包保:

——确保合法性

合法性是社会治理体系中证明自身行为正当性的过程,也是对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评价。医疗纠纷预防、化解、处理要素条件都与法律法规、价值观和社会认同度有直接相关,它在一定程度也对相关利益方的权力和权利的行使在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和责任感等方面产生约束和限制,对社会治理秩序公正和效率起到积极作用。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作为一项法律,其社会属性深刻体现了个人权利和义务在根本上进行妥协和退让,并形成制约关系。让医患双方从非理性状态逐渐回归到法律框架内“理性人”状态,从而为解决“囚徒困境”提供可能,最大限度促进医患双方个人与个人认识的一致性,有助于医患双方区分遵守的原则和“底线”,并使其不能忽视法律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中的作用。

——避免“货源归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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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疗纠纷,社会,医患,行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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