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赋权,中国CDC需要做好哪些准备?
每天接触各种病毒样品,做流行病调查,在公众视野之外默默坚守……他们本该是重大疫情中拉响警报、启动预案的社会卫士,却在这次疫情中屡遭非议。
有什么不能说的秘密?为什么不早说?成为公众质疑中国疾控中心的最主要疑问。
所谓“失职”,就得从“赋权”说起。那么,中国疫控中心应对哪些负责?其设定角色是否与社会需要和运行机制相符?
这需要从该中心的属性说起。
“名不副实”的中国CDC
时间回拨到2001年1月,彼时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hinese 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落地设立,英文简称CCDC,或“中国CDC”。其设立构想,由时任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院长的李立明在2000年提出,他希望建立一个类似于美国联邦疾控中心(美国CDC)的机构。其目的在于效仿美国构建强大的中央公共卫生体系,涵盖疾病预防控制、健康保护和健康促进三大领域。
然而,在李立明心中,虽然对中国CDC的角色有充分的设计,但是在名称之外,其实际角色和对应的职权却有很大的差异。
美国CDC作为联邦政府机构,一般情况下,其主要工作是为公共卫生事务的发展提供专业的指导意见,是国内唯一有权进行病原检测的机构,也是权威信息来源。它还拥有执行入境检疫和隔离、传染病的调查等法定权力。更关键的是,美国CDC负责国家公共卫生资金的分配,以项目合作的方式将这些资金分配给地方的卫生部门,以推动当地公共卫生工作的开展。
对比来看,中国的CDC不像美国CDC属于政府机构,从成立之初就是卫生部下属的“全额事业单位”。作为由政府举办的实施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与公共卫生技术管理和服务的公益事业单位,中国CDC不具备行政权与决策权进行程序批准,只是疾控体系中的一支,属于社会服务组织。因其脱胎于预防医学科学院,所以其业务强项主要是围绕重大疾病的研究、预防和控制。从源头算,它的属性更接近研究机构。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中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这也就是说,在我国,CCDC与地方的CDC需要负责对疫情监测和防控,但没有对外公布消息的权限。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只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省级卫生行政机构才有权公布疫情。CDC仅是决策支持机构,无权决策,决策者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及下属的地方卫生健康主管单位。
2月27日,钟南山院士在广州市的相关新闻发布会上曾直言,国内的疾控中心地位太低,只是卫生健康委领导下的技术部门,不像国外的疾控中心能够直通最高权力机构,甚至直接向社会公布。这也直接导致了本次疫情中,不同级别的疾控中心在疫情初期,依法逐级上报了已掌握情况,但却没有独立决策和处置权。而作为地方CDC的直属领导,即便是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同样也要服从地方政府的决策部署。因此,从机制到权力上,国内CDC都是个“不能说”、“不好说”的尴尬角色。
重新审视CDC的角色,应被赋予一定行政权
在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下设的疾病预防控制局是行政部门,而中国CDC则是业务部门,后者更像扮演着科研技术顾问的指导角色。这样的定位,就决定了其下属的研究所和中心都是围绕几大类型的疾病布局设置,如传染病所(针对细菌性传染)、病毒病所、寄生虫病所、性病艾滋病中心、结核病中心、职业病所等。监督和监测职能并不于一身的各级CDC,工作方向取决于同级的卫生行政部门怎么决策。
目前,我国3500个各级疾控中心、19万人员之众的四级疾控体系中,国家、省市、区县,都有各级的疾控中心,隶属于各级卫生健康委。其中,地方三级中心即地方CDC主要向当地的卫健委和政府汇报,但现在地方CDC的地位也在处于边缘化,甚至一些省市直接取消合并疾控部门,比如,辽宁省保留了省级CDC,其各地级疾控全部与其它部门合并,不再成为单设部门。这直接导致了疾控的力量被弱化。
作为中国CDC的创始人,李立明曾向媒体表示,如果能让国内的CDC真正完善其预警、处置的功能,就要对疾控架构进行改革,比如参考现在的中医药管理局与药监局,将国家CDC归为国务院直属管理,建成一个具有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支撑的国家疾控管理局,进一步加强疾控部门在处理公共卫生事务中的角色与职权。
钟南山此前在发布会上也曾表达了同样的想法:“CDC(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地位要提高,而且要有一定的行政权。如果还不调整,那以后这样的疫情还会出现。”
假如被赋权,CDC如何当好“守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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