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启动第二批药品集中采购,改革成效持续扩大

2020
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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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旭 / 健康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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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上下联动并且各部门协作各司其职,才能持续推进,不断探索完善国家以及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政策,并带动医改持续深化。

2020年1月13日,国家医保局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号)文件,文件要求保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工作力度,持续扩大改革成效,继续探索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制度。文件主要内容涉及了集中采购从源头到最后使用的整个流程,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首先,与之前的试点和第一批集中采购不同的是,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不再选取部分地区开展试点,由全国各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成采购联盟。只要是联盟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全部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可自愿参加,由省级医保部门汇总形成本省份采购需求,并按采购总需求的50%-80%确定约定采购量,实施带量采购。

其次,药品品种范围进一步扩大,并且压实药品生产企业产能供应责任,重点选择竞争较为充分的品种,相关企业须说明原料药来源和供应保障措施,中选企业须确保在采购协议期内满足所选区域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需求,并承诺因不可控因素致使供应中断后的应对措施。

再次,确保中选药品质量、供应、采购使用和及时回款。强化对中选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医疗机构落实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监测预警药品短缺信息。落实医疗机构结余留用等措施,激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

最后,不断探索完善国家组织以及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政策,从而带动国家医改持续深化,确保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平稳实施。

接着,就在该文件颁布后的第四天,第二批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在上海开标,122家企业围绕33个品种的药品展开报价,根据公开的数据,平均降幅达到了56.8%,部分药品降价达到了93%。集中采购确实达到了既定的目标,患者药品费用降低明显。

事实上,我国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了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探索,而具体工作大致经历了探索、起步、发展等不同阶段,与目前药品集中采购不同的,早期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虽在降低药价、规范采购供应行为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招标强调了“唯低价论”以及“二次议价”等,主要是要求药品生产企业一味降价,但不保证用量,大大降低了企业参与积极性,所以也一直未能真正解决药品价格虚高这一问题,同时也使得政策的红利大打折扣。

2018年11月15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选取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以下简称4+7城市)作为试点地区,医保部门主导,实现事权统一,使其不仅仅局限于前期提出采购品种和数量,更是直接深入到招标采购过程中,同生产企业直接进行议价谈判,避免了招标主体与买方主体的不一致,另外,由医保部门主导集中采购,也改变了医保部门以往被动付费的角色定位,逐步建立“谁付费,谁买单”的采购新机制,助推药价实现合理回归。

需要明确一点,并不是所有的药品都能参与到能参与集中采购,而是以一致性评价为基础。其实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也是我国医药最重要的变革 ,打破进口药的价格壁垒,促使一致性评价品种与合资原研产品同组竞价,且部分仿制药已具备同原研药公平竞争的质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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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药品,采购,国家,医保,集中,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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