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为患者手术后却被告上法庭?重视社会医学应用已成管理者当务之急

2019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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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恩祥 / 健康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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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重视社会医学知识与技能的普及,患者的满意度将会越来越低,患者对于医保基金管理部门的矛盾也会集中投射或转移到医院及其医务人员身上。

近日,有关媒体报道了一起官司,起因是广州一名叫婷婷(化名)的女子在做完子宫切除手术后要求医院把切除的子宫及附件还给她却不得。

婷婷患有子宫内膜癌,几年前在广州一家医院进行了全子宫及双附切除手术。据婷婷回忆,手术前,其丈夫找到医生,希望能在医院做完病理取样后,将切除的器官归还制成标本留作纪念。

对此,医生拒绝了婷婷丈夫的要求,回复说,人体标本不能随意取走,必须统一处理。因协商未果,婷婷将医院告上了法院,在婷婷眼里,手术切除的器官来自于病人,病人本身具有天然的所有权。

婷婷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自古以来人们对脱离或脱落人体的组织、器官有特殊情感,把对身体各组成部分的尊重,视为孝道的一部分。另外,子宫内膜癌不属于传染病,其病理器官不会损害公共健康,所以患者完全可以对手术切除的器官行使所有权。

医院认为,患者疾病为子宫内膜癌,已行腹腔镜全宫双附件切除术+盆腔淋巴结活检术,切除的子宫系病理性医疗废物,国家相关法规己经明确将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归类为医疗废物中病理性废物。且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符合行政法规及诊疗规范。因此,婷婷要求医院返还离体病理性器官、组织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求。

区法院一审宣判后,判决驳回婷婷全部诉求。婷婷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患者以涉案器官对其具有重要纪念意义论证其器官的有用性。根据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当用于满足精神需要的物品具有一定的人格利益时,应当对其予以保护,如过去曾出现过的纪念品精神抚慰金的判例。但该精神需要必须是社会普遍一般人予以认可或接受的需求,而不能按照某人对某物的特别需要而认定其对该物享有人格利益,亦不应将其视为法律意义上的有用性或价值性。

从现代医院模式的角度分析,患者、医院、法院三方的观点其实并不涉及生物医学分歧,而在于心理医学与社会医学歧见。这个成功的手术因为摘除的器官归属及处理演化成医患纠纷的原因,笔者认为在于生物医学诊疗之后,医患双方均未重视其生物诊疗进程中和后续的心理及社会医学诊疗,医学人文缺失,最终导致遗憾。

站在患方的角度,身患癌症已经是痛苦不堪,败了官司后的心情更是可想而知。医院虽然胜了官司,但管理者和医生的心情也一定好不起来,因为医生和医院管理者也都是有良知的。医学从来都是在过去的诊疗案例中汲取经验与教训而不断改进,相信从这个案例中医院管理者也能有如下的医学人文改进。

手术器官摘除,会让患者产生心理的不适应。在制定手术方案的过程中,应该把这种可能的不适应考虑进去,由其心理治疗师采取一系列的心理疏导与安抚措施,让患者正确认知手术摘除可能带来的心理变化,协助患者通过重建认知、行为训练,适应器官摘除后的生理与心理。

而对于摘除器官的处置,应该设计出多种可供选择的方案,而不是简单地当着废物来处理。即使当着医疗废物处理,也可以按医学人文的角度,制定出有助于患者心理健康的流程,通过恰当的仪式与患者来共同探讨处置方法,充分满足患者的人文需要。

譬如此例患者想把子宫做成标本留作纪念,这一点应该是可以达成的。因为子宫内膜癌病理标本有医学教学和健康科普意义,只是医学标本不适合带回到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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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社会医学,当务之急,法庭,医学,器官,患者,医院,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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