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发布“4+7”医保配套文件 医院集采迎来考核
就在国家医疗保障局(下称国家医保局)局长胡静林亮相2019年全国两会首场“部长通道”的后两天,国家医保局的一个新动作,让行业内“炸开花”。
3月5日下午,《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下称《意见》)正式对外公布,其中不仅明确医保支付标准调整方向,且试点地区公立医院的集采动作也将接受地区医保局的考核。
图片来源:国家医保局官网截图
医保支付标准进一步调整
本次文件最重要的内容无疑是明确了医保支付标准的调整方向,要求各试点地区妥善做好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的协同,并统一试点地区内统筹基金支付的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同一药品的支付标准,且在2-3年内调整到位。
《意见》指出,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为中选价格2倍以上的,2019年按原价格下调不低于30%为支付标准,并在2020年或2021年调整到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亦可通过增加患者自付比例的方式,引导患者使用中选药品。
除此之外,《意见》还进一步说明,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在中选价格和中选价格2倍以内(含2倍)的,原则上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低于中选价格的药品,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不设置过渡期,2019年支付标准不高于中选药品价格。
医院集采行为面临考核
需要注意的是,《意见》中已明确要求“建立医院集中采购考核机制”。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将要接受地区医保部门“按月监督、年度考核”的管理机制。
并且,文件中对于两个行为主体也做出了说明:对采购结果执行周期内未正常完成中选品种采购量的医疗机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对中选品种处方量下降明显的医生,应进行专项约谈。
附: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
医保发〔2019〕18号
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精神,做好医疗保障部门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规范相关配套措施,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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