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辞职是否应该赔偿?医生医院应该这样维权
近日,东莞一名医生辞职引发了大量关注,根源在于医院要求该医生赔偿6万多元违约金。
据了解,2015年7月,张医生与任职医院签订一份进修协议,期限为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协议规定,张医生在进修结束后,至少要为医院服务36个月,若提前离职,需退回有关进修的一切支出费用。
2016年6月,张医生签订了返还进修违约费用协议书,双方确认,张医生提前离职,未履行服务期为32个月。医院在张医生进修期间共支出68722元,按照全部培训费用×(1-培训结束后的服务年限×20%)的标准,张医生需要向医院赔偿61086元培训费。6月20日,双方解除人事关系。
近日,张医生起诉医院,要求返还其支付的赔偿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返还费用协议书中关于费用金额的约定部分无效,张医生向医院赔偿的金额远远超出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宣判,医院向张医生返还51486元。
法律怎么规定的?
笔者查阅劳动法发现,关于培训费用,劳动法做出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按照上述规定,张医生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应向医院支付违约金,但数额不得超过医院提供的培训费用,也不得超过尚未履行服务期应分摊的费用。因此,张医生依法要向医院返还培训费用。同时,培训费用仅包括医院为张医生支付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差旅费及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而张医生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属于培训费用,故双方签订的返还费用协议书中关于费用金额的约定部分无效。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医生选择跳槽,违约金成为阻碍医生自由发展的拦路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正是这条规定,使得医生协议期内离职需依据签订合同支付赔偿金。为此,健康界邀请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医药卫生法副教授邓勇博士,为医生解读离职应该关心的那些事。
1.医生参加专项培训提前辞职被索要赔偿,该不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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