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问:拿什么法律制度支撑公立医院改革?

2017
12/29

+
分享
评论
李子君 / 健康界
A-
A+
公立医院体制机制受到经济体制的深刻影响。在公立医院法律制度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和学者就我国公立医院的法律制度设计问题展开讨论。

公立医院体制机制受到经济体制的深刻影响。自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探索与建立之中,我国公立医院的治理机制、补偿机制和运行机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新一轮医改以来,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更是成为公立医院改革的目标模式。与国际上一般采用的依法改革路径不同,我国公立医院改革属于试点先导的政策推动型改革,法律制度的支撑保障尚未进入决策日程。

从国际经验看,公立医院改革涉及公立医院法律制度的重大变化,即行政组织法类型的重大变化,从这个意义上说,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公立医院法律制度建设是绕不过去的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公立医院改革目标模式明确,进入攻坚阶段之后,适时研究推进公立医院法律制度建设,显得日益重要。正是在这一背景下,12月2日,“公立医院法律制度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此次研讨会由北京市卫计委指导、健康界传媒承办,会议围绕公立医院的法律地位、法律性质、责权利安排、管理制度、运行机制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专题研讨。

北京市卫计委副主任钟东波作了引导性发言,他提出五个值得研讨的问题,并从法理、历史、国际比较制度、逻辑等不同角度对五个问题的内容、意义与重要性作了阐述。这五个问题是:公立医院设立是否适用行政许可法;公立医院是否必然为法人;公立医院在哪个层面上成为法人;公立医院如何成为法人;成为法人之后,公立医院的责权利如何安排。

以钟东波提出的五个问题作为开场,专家从不同角度展开讨论。

公立医院法律定位从国外经验说起

明确公立医院的定位、功能、发展方向,对继续推进医改至关重要,下一步公立医院改革的深入迫切需要法律层面的支撑。

按照目前的法律制度安排,公立医院须进行执业登记,领取执业许可证。但是,这一法律制度安排在现实中面临重大的困境。当公立医院存在重大过失,吊销执业许可证是否是公立医院承担法律责任的适当方式?如果从有关法规条文看,应该是,但是这又有悖于公共服务不可间断性原则。也就是说,公立医院本质上是政府向公民提供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服务机构,其公共服务职责不应其管理服务团队的失误而中止,其恰当的方式对其管理服务团队进行行政处分。

钟东波说,纵观国际,公立医院一般适用的是公法人等行政组织法律制度,其设立通过立法或行政命令形式,并不适用作为第三方监管制度的行政许可制度;与此对应,出现重大问题,一般采用的是撤换管理团队,而不会采用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做法。实际上,1951年政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的《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只有私立医院诊所,才须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领取开业执照。

钟东波在国际比较制度研究中还发现,在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公立医院并非法人机构,而是非法人的行政组织,其职员属于公务员。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之后,在新公共管理思潮的影响下,国际上才兴起公立医院法人化改革潮流,但是即使如此全球也只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将公立医院进行法人化改革,其余170多个国家中的公立医院依然是行政组织。

举例来说,日本于2004年启动独立行政法人改革,在此之前,日本公立医院是政府部门的三类附属机关之一的公法设施。2004年,日本对厚生省所属国立医院进行独立行政法人改革。按照其职员身份,独立行政法人医院有两种形态,即特定型和非特定型。特定型其职员保留公务员身份,非特定型其职员身份转变为非公务员。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李昊专门在“他山之石”环节中,介绍了日本独立行政法人制度对我国公立医院法律制度建设的启示。

日本独立行政法人制度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在新公共管理风潮影响下,综合了各国新公共管理的实践经验,以英国执行局制度为蓝本,结合日本国情设立而成。日本独立行政法人制度的建立,是基于“对于行政机关官僚体系的批判”,认为行政机关无效率,不合算,而有转换“体质”之必要,这项制度着眼于分担政府责任。

李昊提到,日本独立行政法人化改革在两个方面值得借鉴:一是根据政策规划职能与执行职能相分离的原则,把公共事业领域的改革列入了行政组织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在对政府与公共事业部门之间的关系进行重新界定的基础上,对新的公共事业机构的治理结构、人事制度、财务制度、绩效评估体制等进行了系统设计;二是在扩大公共服务机构经营管理自主权的同时,通过健全和完善治理结构强化对其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约束。

有专家在梳理英国公立医院制度时表示,英国建立的普惠性的医疗保障体系也是一种改革。其特点是公共服务地方化、服务机构自主化、居民民主自治在公立医院改革中并存。英国公立医院体系还突出治理中财产管理的制度化与目标落实,并以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三个主体之间关系承载保障义务主体、服务主体、给付请求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中国公立医院改革治理亟待立法保障

在我国台湾地区,目前公立医院依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的附属机构,其机构属性为行政组织。由此可见,公立医院作为独立法人,并非自然而然的事情,而是政府政治选择的结果。

中国公立医院在治理机制上有自己的特殊安排。按照1986年《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公立医院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在现实制度安排中,我国公立医院具有很多非法人特征。比如,在领导体制上实行院长负责制而非理事会制(法人本意为多人联合,其治理机制一般为理事会制);在管理层任免方面,其所有院级领导均由上级任命,而不是采用组阁制;在资产处置方面,公立医院并未拥有法人财产权,其资产不能进行抵押,超过5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必须由财政部门审批;其财政拨款采用按项目拨款,公立医院没有自主调配财政拨款的自由;其人员招聘、薪酬决定均受到人事部门的严格管理。在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过程中,落实公立医院经营管理自主权是改革的重要内容,这迫切需要法律制度的规范与保障。

我国公立医院改革是在国家经济体制和财政体制改革背景下进行的。如今,中国医疗机构出现多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局面,各自拥有不同的社会角色。国家卫计委医院管理研究所医院经济管理研究室主任李卫平认为,当前医院的系统化经营管理与医疗卫生行业的伦理价值已经产生撞击。

不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使公立医院治理陷入困局。实践中,公立医院管理者也时常遇到法律的盲区。李卫平认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需要通过立法明确公立医院的法律地位,用法律保障公立医院管理者合法运营一家医院。

不感兴趣

看过了

取消

本文为健康界原创,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授权均不得转载和使用,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关键词:
公立医院改革,法律,制度,医院,法人

人点赞

收藏

人收藏

打赏

打赏

不感兴趣

看过了

取消

我有话说

0条评论

0/500

评论字数超出限制

表情
评论

为你推荐

相关文章

推荐课程


社群

  • 医生交流群 加入
  • 医院运营群 加入
  • 医技交流群 加入
  • 护士交流群 加入
  • 大健康行业交流群 加入

精彩视频

您的申请提交成功

确定 取消
剩余5
×

打赏作者

认可我就打赏我~

1元 5元 10元 20元 50元 其它

打赏

打赏作者

认可我就打赏我~

×
打赏

扫描二维码

立即打赏给Ta吧!

温馨提示:仅支持微信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