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 医疗机构和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规范即日施行
5月1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电子注册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医师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医师级别、执业类别、证书编码、执业地点、执业机构、执业范围、发证机关。
护士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执业证书编号、执业地点、发证机关。
医疗机构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机构名称、地址、诊疗科目、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登记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审批机关。
2.“谁提供、谁负责”,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安全。
对存在蓄意作假、提交虚假信息或证明材料,未严格履行申请信息核实确认职责等情形的执业机构或者个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理。
3.电子化注册系统可联网进行业务申请,和信息公示。
《流程》要求,电子化注册系统共分为个人端、医疗机构端、卫生计生委端和社会公示端四方面。其中,个人端系统分为医师个人端系统和护士个人端系统,功能包括业务联网申请、执业信息查询、考核信息查询等。而社会公示端则会按相关规定,公示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执业注册信息以及医疗机构电子化登记信息。
4.执业机构完善配套设施,提供电子化注册系统。
执业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完善配套设施,使用电子化注册系统,为医师、护士办理相关注册业务提供咨询服务等帮助。
附1:医疗机构电子化登记操作流程图
附2:医师电子化注册总体操作流程
附3:医师个人端注册流程
附4:护士电子化注册总体操作流程
附5:护士个人端注册流程
附6: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17﹞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17﹞2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局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功能规范与操作流程(2017版)》、《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基本数据集实施指南(2017版)》。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请认真贯彻执行。
2.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基本数据集实施指南(2017版)
3.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功能规范与操作流程(2017版)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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