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 医疗机构和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规范即日施行

2017
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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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方怡 / 健康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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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对提供蓄意作假、提交虚假信息或证明材料的执业机构或者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5月1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电子注册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医师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医师级别、执业类别、证书编码、执业地点、执业机构、执业范围、发证机关。

护士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执业证书编号、执业地点、发证机关。

医疗机构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机构名称、地址、诊疗科目、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登记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审批机关。

2.“谁提供、谁负责”,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安全。

对存在蓄意作假、提交虚假信息或证明材料,未严格履行申请信息核实确认职责等情形的执业机构或者个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理。

3.电子化注册系统可联网进行业务申请,和信息公示。

《流程》要求,电子化注册系统共分为个人端、医疗机构端、卫生计生委端和社会公示端四方面。其中,个人端系统分为医师个人端系统和护士个人端系统,功能包括业务联网申请、执业信息查询、考核信息查询等。而社会公示端则会按相关规定,公示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执业注册信息以及医疗机构电子化登记信息。

4.执业机构完善配套设施,提供电子化注册系统。

执业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完善配套设施,使用电子化注册系统,为医师、护士办理相关注册业务提供咨询服务等帮助。

附1:医疗机构电子化登记操作流程图


2:医师电子化注册总体操作流程

附3:医师个人端注册流程

附4护士电子化注册总体操作流程

附5:护士个人端注册流程

附6: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17﹞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17﹞2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局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功能规范与操作流程(2017版)》、《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基本数据集实施指南(2017版)》。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规范(试行)

      2.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基本数据集实施指南(2017版) 

      3.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功能规范与操作流程(2017版)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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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护士,医师,医疗,电子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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