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新农合跨省就医者垫付补偿资金 医院愿意吗?
近日,国家卫计委印发多个文件,部署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联网结报相关工作。健康界注意到,文件规定,参合人员经规范转诊跨省异地就医时,出院只需支付个人自付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异地就医结算补偿费用。
试问,医疗机构乐意吗?对此,文件提出,跨省就医结算的基金支付部分可在省际间实行先预付后结算,预付资金额度为可支付两个月资金。
规范跨省就医患者住院流程
国家卫计委此次主要从规范跨省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履行服务协议、规范转诊患者入院登记、出院结报等服务管理流程方面入手,加强新农合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报相关工作。
对于参合跨省就医的患者而言,首先需要在当地相关部门开具转诊单。定点医疗机构经过门诊接诊,核实转诊单、身份证、农合卡、入院证明等相关资料后,按照本院服务流程,为其办理住院手续。
针对跨省就医的患者群体,国家卫计委对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的一个要求就是要严格遵守新农合等政策以及跨省就医联网结报相关协议,规范诊疗服务行为,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杜绝医药费用不合理支出。
做好跨省就医结算资金支付流程
为了能够使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工作顺利开展,一个重点工作就是做好资金管理工作。国家卫计委要求,各省份应该将新农合异地就医结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按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账户单独核算。
如上所述,跨省异地就医患者的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国家卫计委在文件中规定,定点医疗机构要定期向就医地省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提交回款材料,申请垫付资金回款。
如果跨省就医患者较多,造成定点医疗机构占用资金较多的话,国家卫计委提出,就医地省级经办机构可以向其预付部分资金。
为了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弥补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资金,国家卫计委规定,对经办机构提交的预付及清算单和用款申请计划审核无误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就医地省级财政部门划拨预付和清算资金。
就医地省级财政部门在完成预付和清算资金收款后,5个工作日内应该将收款信息以书面形式反馈就医地省级经办机构,就医地省级经办机构据此进行会计核算,并将划拨及收款信息及时反馈参合地省级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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