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执行医保新目录全国第一 允许医院和药企议价

2017
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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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方怡 / 健康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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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药品采购、医保最高销售限价和医保支付结算价结合为一体实施,福建省执行最新医保目录有大招!

3月6日,福建省发布《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目录(第一批)及医保最高销售限价和医保支付结算价的通知》(下称《通知》),成为全国第一个执行最新医保目录的省份,也是全国首个把药品采购、医保最高销售限价和医保支付结算价结合为一体实施的省份。

根据《通知》,福建省对于2月27日公布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第一批挂网目录进行了审核,挂网药品由17466个产品品规调整为16442,并修正了部分医保最高销售限价,同时核定全省医保支付结算价。

为了确保新旧用药目录的平稳衔接,《通知》明确2017年4月30日前为采购过渡期,自5月1日起正式执行。

《通知》的发布,标志着成立不到一年的福建省医疗保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办”)再放大招。福建省医保办自组建以来曾将“第一把火”烧向了医保基金,即于去年10月印发的《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打击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和侵害患者权益行为的通知》;后又下发《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对各级各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耗材),实施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并实现了将药品采购并入医保部门的首次突破。

作为三明医改的重要推手,詹积富调任福建省医保办主任之后,在改革上沿袭了其一贯的雷厉风行的风格,不断向骗保、环环加价等污染医疗行业的行为“亮剑”,并且步步到位。此次发布的《通知》,其改革之大胆、思路之新颖,引发业内广泛关注。

《通知》亮点:

1. 设定药品医保最高采购和销售限价。

《通知》指出,药品医保最高销售限价是按照药品“四通用”原则,根据挂网企业最终报价,综合考虑相关价格信息(如最低采购价、口岸价、出厂协议价等)确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最高销售限价。最高销售限价不指向任何具体企业、具体产品。

《通知》明确,平台挂网价格即为医疗机构最高采购限价。并鼓励定点医疗机构与药品供应企业进一步谈判(联合谈判),降低药品采购价格,而药品采购价与销售价之间的差额,归医疗机构所有。

点评:允许医院和药企议价,通过医保支付与议价之间的价格差异获益。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来靠卖高价药,高提成,高回扣获益的非理性的“逆向利益趋动”。

2. 强调药品医保支付结算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个人分担。

《通知》强调,药品医保支付结算价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个人按报销比例分担。其中,高于医保最高销售限价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高于医保支付结算价、低于医保最高销售限价之间的差额由患者个人承担。

《通知》要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必须在省级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平台上进行阳光采购,和由当地医保基金经办机构代为阳光结算货款(三明市除外)。

点评:如此一来,药品采购结算款项,将由医保基金部门直接和药企结算支付,不再通过医院支付。医院回归治病本位,远离“卖药”环节,有望改善医疗环境旧生态。

3. 基药、低价药在限价基础上直接挂网销售。

福建省挂网目录中,对涉及国家基本药物、常用低价药目录的分组药品不做淘汰直接挂网。另外,增加了国家医保新增目录产品,还根据国家医保目录对医保产品的使用限制作了调整。在《通知》中,79%的产品品规都是100%比例医保结算,而1719个品规的结算比例为0%。

点评:国家发改委为鼓励低价药的生产和使用,曾要求直接挂网。但是在以往各省招标中,低价药普遍进入竞价程序。此次福建阳光集釆,基药、低价药在限价基础上直接挂网,没有一轮的竞价绞杀,有望从制度设置上缓解困扰已久的低价药短缺的难题。

4. 药价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通知》要求,各医保医疗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医保最高销售限价和医保支付结算价,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点评:作为全国第一个要求药价公开透明的省份,福建省此举颇有深意。医患关系的改善,其中一个重要症结就在于信任。公开、透明的信息公示,能够让患者在就医时可以知晓药品的销售价格和医保报销标准,也有助于重建医患互信关系。

5. 药品流通践行“两票制”。

《通知》还要求,本次挂网药品生产企业应在2017年3月9日17点30分之前,确定本企业产品在各片区的配送企业名单。一个生产企业(进口代理企业)在一个片区只能选择一家配送企业,一个境外制药集团只能选择一个进口代理企业。配送企业应同时在平台上与生产企业签订配送承诺书,责任共担。

点评:福建此举无疑是在践行“两票制”。药品生产企业向药品配送企业开具的发票为第一票,药品配送企业向医疗机构开具的用于验收入库的货票同行发票为第二票。既有利于净化流通环节,治理药品流通领域的乱象;还能依法打击非法挂靠、商业贿赂、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附:

《关于公布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目录(第一批)及医保最高销售限价和医保支付结算价的通知》

根据《关于开展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我办于2月27日公布了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第一批挂网目录。经对公布挂网后收到的申投诉件和企业提交的资质材料进一步审核,我办调整了部分挂网药品,修正了部分医保最高销售限价,同时核定全省医保支付结算价。现将调整后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目录(第一批)及医保最高销售限价和医保支付结算价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医保最高销售限价是按照药品“四通用”原则,根据挂网企业最终报价,综合考虑相关价格信息(如最低采购价、口岸价、出厂协议价等)确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最高销售限价。最高销售限价不指向任何具体企业、具体产品。

药品医保支付结算价是综合药品属性(治疗、辅助、营养)、药品价格、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的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结算标准。药品医保支付结算价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个人按报销比例分担;高于医保最高销售限价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高于医保支付结算价、低于医保最高销售限价之间的差额由患者个人承担。

二、省级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交易平台上挂网药品的挂网价格为医疗机构最高采购限价。鼓励定点医疗机构与药品供应企业进一步谈判(联合谈判),降低药品采购价格。不论药品采购价格高低,医疗机构均应按不高于医保最高销售限价进行销售。药品采购价与销售价之间的差额,归医疗机构。

三、我省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必须按《通知》要求在省级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平台上进行阳光采购和由当地医保基金经办机构代为阳光结算货款(三明市除外)。

四、实行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责任连带制。本次挂网药品生产企业应在2017年3月9日17点30分之前确定本企业产品在各片区的配送企业名单,并按要求在平台上进行填报。一个生产企业(进口代理企业)在一个片区只能选择一家配送企业,一个境外制药集团只能选择一个进口代理企业。配送企业应同时在平台上与生产企业签订配送承诺书,责任共担。

五、挂网生产企业及配送企业应严格按照《通知》及国办发〔2015〕7号、国医改办〔2016〕4号、闽医保办〔2016〕8号等国家和我省有关药品采购文件精神要求,确保挂网药品有效供应,切实保障临床用药及时到位。对诚实守信企业予以延续挂网优先采购;对发现有带金销售、回扣促销等违法行为和不能按时供货、及时配送等的生产企业、流通(配送)企业,取消供货和配送资格,同时记入黑名单,上报国家卫计委及国务院医改办,并在网上公开通报。

六、谈判的药品,可视降价情况相应调整医保支付结算价。

七、以往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3月6日

附件: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目录(第一批)及医保最高销售限价和医保支付结算价.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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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议价,药企,医保,结算价,药品,限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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