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雪医疗事故罪案开庭 产科教授出庭为被告作证

2017
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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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子君 / 健康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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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6、17日,福建李建雪医疗事故罪案将进行不公开审理,这场旷日持久的案件也会择日进行宣判。广州重症孕产妇救治中心主任陈敦金教授作为专家证人出庭接受质证。

2月14日,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律师抵达福建,为即将开庭的李建雪医疗事故罪案做准备。2月16、17日两天,该案在由所属案件发生地的长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一年多以后,迎来首次不公开审理,这场旷日持久的案件也会择日进行宣判。本次开庭,被告方邀请广州重症孕产妇救治中心主任陈敦金教授出庭作为专家证人,向检方就产科风险进行陈述。与此同时,检方也邀请控方的专家证人出庭接受质证。

李建雪收到的传票

2012年1月1日,产妇陈某在福建长乐市医院顺产后死亡。福建省、福州市两级医学会将该案件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责任医生李建雪随即被吊销医师资格,开除党籍,取保候审,长乐市人民检察院并向长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李建雪从2013年1月起因该事件离开长乐市医院,因为被吊销医师执照无法行医,至今在家中待业。2013年7月起,李建雪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后,被限制人身自由。截至目前,此案数次延期开庭。

出于对当地“复杂人际关系”的担忧,被告方提出改变审理管辖的建议。2015年10月14日,作为李建雪的辩护律师,邓利强收到长乐市人民法院的移送通知,该案已整体移送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邓利强认为,本案的移送打消了案件审理中人际关系影响的疑虑,这对本案公平审理有益。案件的移送,在李建雪丈夫黄睿看来,这意味着原告方裹挟法律的能力受到限制。“无罪之路势必无比艰辛,但是我们一定会坚持到底。”黄睿对健康界说。

被告人代理律师:希望法院对医疗风险做出客观评价

邓利强告诉健康界,本次开庭,被告方申请了专家证人出庭,广州重症孕产妇救治中心主任陈敦金教授将为李建雪作证。陈敦金会从专业角度告诉大家,产妇产后出血像个“幽灵”一样围绕在医生和产妇周围,这个风险始终都存在。

“我们寄希望法院出于对医学知识的尊重,能够对医疗风险控制做出客观评价,还一线医生一个公道。”邓利强表示,李建雪本人在产妇产后一直守在其身边,两次离开病房也只是去写病历,并没有脱岗,因此不能认定李建雪在产妇死亡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主观上也没有职务过错;在产妇病危之后,李建雪主动上报,并积极参与抢救,在交接班时进行了口头交接重病号,也不构成主观玩忽职守。

事实上,临床最大的特点是实践性。在邓利强看来,当患者出现严重不良后果时,如果从各种细枝末节中给医生挑毛病,那么医生会处于非常被动的境地,越来越多的医生在未来也会因此不愿为患者去冒险。“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当事人对患者在医院中发生的不幸事件存在异议时,法律应有高度的社会责任和智慧,理性面对。”邓利强说。

延伸阅读:何为医疗事故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如何规定何种过失才是严重不负责任,是医疗事故罪适用的关键因素之一。宁波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的主任医师李江此前曾撰文《关于医务人员医疗事故罪公诉的紧急提案》。李江在文中表示,部分社会人员甚至法律人员主观认为的“严重不负责任”具备非常大的摇摆性、差异性,对所有按照通常状态工作的医务人员,均具有很大的威胁性。甚至对于部分非常负责的医务人员,仍然可能会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评价。

针对过失犯罪,针对“严重不负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进行了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显然,李建雪并没有达到上述前六条认定的标准,而第七条为兜底性条款,作为刑法需要非常严格的使用。

李江认为,针对医疗事故罪,有一条原则必须确立:医疗过错鉴定,不能代替刑事责任认定。而在李建雪案的诉讼中,明显混淆了刑事与民事追责的证据系统,忽视了刑事追责的严格要求。

由此可见,医疗事故罪的认定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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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疗事故,罪案,产科,李建雪,邓利强,产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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