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流于形式 应如何破题
近日,在对某市几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走访中发现:目前对居民开展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中,配药占了很大比重,慢性病防治为核心的服务项目还有待加强,所以与顶层政策设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六位一体的服务功能仍然有一定的距离;此外,目前转诊服务的利用率还十分低。
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只签约不服务”或者“代签”的情况,接受访谈的同志对此也不避讳,“我们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群众不买账又要完成上级考核任务,不然事业经费就无着落了。”不切实际地过于强调签约率不仅会影响服务质量,而且很有可能迫使一些地方不得不弄虚作假。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是当下医改的一项主要任务,是解决医疗卫生领域各种矛盾、优化医改环境的一个主要举措。如何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让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回归初衷,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仅靠签约还远远不够
2016年6月,由国务院医改办牵头、国家卫计委等部委印发的《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从2016年到2020年的实施步骤和基本目标。
目前,全国各地积极探索家庭医生服务的实施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一是在自愿签约的基础上实行家庭医生制服务,代表地区包括青海省、武汉市和深圳市等;二是在社区首诊的基础上实行家庭医生制服务,代表城市为青岛市;三是北京市于2010年8月启动社区卫生家庭医生式服务工作,在发展的过程中形成2种服务理念、3项保障措施、4级管理模式、5项个性化服务的工作特色,为市民建立了能提供全天候医疗健康咨询和转诊联络的新型城市医疗服务体系;四是上海市在全面推行家庭医生制度的同时逐步实行家庭医生首诊制,通过签约形式,全科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综合服务。
上文提到的某市家庭服务签约的问题,在上述模式中均或多或少地存在。究其根源,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中签订的协议还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契约,因为它只单方面规定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责任和义务,只能算是社区卫生服务单方承诺书,这种签约服务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初衷不一致,最终结果自然不理想。
推行家庭医生契约服务初衷很好,解决了从无到有的问题,但仅仅靠签约服务是不够的,关键是在签约服务后怎样能够真正提供有价值的服务,需要在制度建立后迅速完成质量提升,避免流于形式。
六大问题与应对
在新医改形势下,目前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还存在一定的困难,需要同时推进六大工作。
第一,配套机制“理不顺”。
目前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主体是家庭医生式服务团队(社区卫生服务团队),这已经非常明确。但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财政、人事、医疗保险、物价等政府部门的职责和分工缺乏整体的协调,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和开展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组织和指导不够。
应借鉴国外的家庭医生服务模式,推行签约服务还必须要厘清政府、居民和社区卫生中心三者的法律关系。
现有的社区卫生中心作为政府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是无法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签约服务的,家庭医生虽然作为协议的签约方,但他们行使的实际上是纯粹的政府职能。表面上看似一个民事合同,而实际上又是一个行政合同,一旦出现医方违约,谁作为诉讼主体的矛盾立即就会显现出来。理想的签约模式应该是政府购买服务,与社区卫生中心签订契约,社区卫生中心作为服务的提供方再与接受服务的居民签订契约。政府作为购买方,依据居民和第三方对社区卫生中心的服务质量定期进行评估,支付费用。
第二,医师队伍“量不够”。
截至2015年底,我国培训合格的全科医生只有18.9万,全科医生只占医生总数的6.6%。按照目标测算,到2020年我国全科医生数量应达到35万人,这意味着我国全科医生缺口近17万,离理想数字有着较大的差距。家庭医生编制数量是按社区常住人口数量进行核定,因此远远不能满足社区居民的签约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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