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门”悲剧频发 别指望与医生同机的“幸运”

2016
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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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蓓 / 健康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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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院前急救这场“比赛”中,我们一次次输给死神,悲剧在各地不断上演。

近日,从北京飞往义乌的国航CA1879航班因故备降杭州机场。坐在头等舱的85岁乘客左先生出现病症,救护车赶到后确认其已经死亡。死者家属表示,死者出现病症后由于飞机上缺乏急救药品和设备,延误了救治时间,国航应该对先生的死亡担责。

7月15日,微信朋友圈有人分享称,北大人民医院原院长王杉在飞机上对一名突发心脏病乘客进行了救治。在患者情况稳定后,王杉还认真询问了其病史,并建议其落地后及时进行身体检查,随后和另外一位医生默默离开。

6月29日,34岁天涯社区副主编在北京地铁站台猝死,引发公众对于公共场所配置急救设备的大讨论。

2015年10月26日,著名心血管专家胡大一教授在高铁上,成功抢救了一名突发心肌梗死的乘客。

上述事件都发生于公共场所,混乱与否,有无规则,当事人的结局全凭“有无医生在场”的运气。国内孱弱的急救体系,随着类似事件的不断发生,颇受质疑与拷问。

急救领域专家、微博大V@急诊夜鹰向健康界感叹,目前我国院前急救主要存在“不敢救”、“不会救”、“没有东西救”这三个问题。

“不敢救”——相关法律的缺位

个人的力量是微薄的,仅凭一己之力推动社会急救系统的健全与完善,任谁也难有这样的本事。为中国孱弱的社会急救系统进行“心肺复苏”,最合适的主体,是国家和政府;而最有力的途径,莫过于不同层面的立法。

比如施救者在进行急救之后,被救者死亡所产生的赔偿费用由谁来承担,国家需要通过立法来明确。北京朝阳医院急诊科主任医师唐子人表示,“在发达国家做好人的成本是比较低的,救人之后不用过多担心,因为会有法律的保护,这点非常重要,因为敢救人是急救的第一步。”

在国外,著名的《好撒马利亚人法》规定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免除责任。而目前国内还没有全国性的施救者免责条款,但杭州已率先出台并实施“好人法”,经过专业急救培训的人员,急救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北京、上海、深圳等地正在推进急救立法。

“不会救”——公众急救知识匮乏

有统计显示,中国130人中才有一人接受过现场急救培训,而澳大利亚40%的人口有基础急救知识,25%的家庭有常备急救箱。资深急救专家贾大成直言,中国缺少的是急救意识与常识。一个人掌握技能是救不了自己的,只有人人都有救人的技能,人人才都有获救的机会。

2014年2月17日,一位女白领晕倒在深圳地铁通道内,在120急救车到来之前的50分钟内,竟然没有任何人对她采取有效急救措施。

而在天涯社区副主编猝死事件中,前后有三名女士施救,虽获得网友称赞,但在急救技术上存在缺陷。

“高铁救人”后的胡大一教授曾指出,不管是火车、高铁还是飞机,乘务人员都应该在本专业知识之外学习心肺复苏(CPR),“可比掐人中、扎脚趾有效多了”。并不是每一架飞机、每一辆列车上都有医生,而乘务员则一定在。

根据国航“客舱乘务员手册”的规定,乘客出现危重病情时除了通知地面医疗人员,乘务员必须立刻进行急救,在医务人员未到之前或者机上无医务人员时,按照急救箱内所附“急救指导”或者“本手册”进行急救。

因此,除了强调增强公众急救意识、普及急救常识意外,还应将急救技能列为公共交通乘务人员、警察、消防员、餐厅酒店服务员等为高密度人群服务的重点行业从业人员的必备技能,规定培训合格并获取相应资质方能上岗。

“没有东西救”——急救设备配备不完善

除了公众急救意识匮乏,缺乏急救设备也是我国公共场所急救所面临的困境之一。因此,AED就成了一个绕不开的词。

自动体外除颤器(简称“AED”)是公认的突发心源性猝死患者“救命神器”,应广泛分布在机场、车站、大型商场等人流密集区域的明显位置,随时准备挽救人生命于分秒之间。据贾大成提供的数据显示,每10万人配有AED的数量:日本393.7台,美国198.9台,德国17.6台,而中国“趋近于零”

除了首都机场、奥运体育场馆,以及上海部分地铁站有配备之外,其他公共场所几乎难觅此类“神器”的身影。而即使已经装配AED的公众场所,使用率也是趋近于零。2015年8月16日,301医院脊柱外科主任张永刚在首都机场突发心脏骤停死亡。机场虽有AED,却没有及时使用。

几乎每一起“急救门”事件之后,都能听到急诊专家发出的零星呼吁。然而,这些声音很快就会被接踵而至的各种热门话题淹没。

在院前急救这场“比赛”中,我们一次次输给死神,悲剧在各地不断上演。从急救知识的普及到公众急救意识的觉醒,从急救设备的供给完善到法律的修订等等,这些国内急救体系的短板亟需补齐,并且落到实处,务求实效。

本文综编自健康界、检查日报、中国之声、京华时报、北京晚报、广州日报、中国新闻网等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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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悲剧,医生,急救,公共场所,施救者,乘务员,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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