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胎”32年 中医药法终获通过

2015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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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兰兰 / 健康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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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规定了符合中医药特点和发展需要的中医医师和诊所准入、中药管理、人才培养等制度。

2015年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医药法(草案)》(下称《草案》),这部“怀胎”32年的法律终于出世。

据中国政府网官方消息,《草案》规定了符合中医药特点和发展需要的中医医师和诊所准入、中药管理、人才培养等制度,以期继承和弘扬中医药,在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的基本原则下,强化中医药政策支持。

消息一出,国家中医药局第一时间对《草案》进行了解读。据国家中医药局介绍,《草案》将集中解决中医药特色与优势淡化、服务领域趋于萎缩等多方面的问题。

拟解决什么问题?

据国家中医药局介绍,《草案》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突出中医药特色、发挥中医药作用,解决中医药特色与优势淡化、服务领域趋于萎缩的问题;二是加强中医药传承、鼓励中医药创新,解决老中医药专家很多学术思想和经验得不到传承、一些特色诊疗技术方法濒临失传、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创新不足以及中医药人才匮乏的问题。

三是加强中药扶持保护、促进中医药协调发展,解决中医中药发展不协调、野生中药资源破坏严重问题。四是加强中医药发展的投入,强化政府责任,解决中医药发展基础条件差的问题。

《草案》历时32年才得以面世,因此,在立法思路上也进行了一番思量。据国家中医药局介绍,《草案》在立法时将考虑以下诸多方面的问题。一是贯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保护、扶持、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医药卫生事业的作用。二是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充分体现中医药特点,注重制度创新,力求有所突破。三是立足中医药服务,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

四是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在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同时,注意预防和控制风险,保障医疗安全。五是处理好与现行法律的关系,在中医药的管理上,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现行法律已有规定的,本法不再重复规定,仅对其中不适应中医药特点的和发展需要的制度作适当调整。六是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促进中医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主要内容包括中医药发展的方针和基本原则、中医药服务、中药发展、人才培养、继承创新与文化传播、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

为何历时32年才“出世”?

其实,早在1983年,已故中国工程院院士董建华等人就已提议出台中医药法。但由于送审稿备受争议曾一度停滞。中国工程院院士、天津中医药大学校长张伯礼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指出,草案对某些内容的规定不具体。比如,县级的中医机构领导单位不明确。

此外,如何给中医治疗制定标准以合理解决医疗纠纷等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也是阻碍中医药法迟迟未出台的重要原因之一。但碍于中医药发展还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加之近些年来中医药相关政策陆续出台,专家学者纷纷认为中医药法是时候该出台了。

据国家中医药局介绍,中医药目前还面临着诸多方面的挑战。从服务需求来看,服务资源总量、服务体系与人民群众的要求不相适应;从发展现状来看,中医医院的特色优势发挥不够、服务能力还待强化,中医药人才队伍乏人乏术并存,重大理论和关键技术等继承不足、创新不够,缺少新的突破。

从制度建设来看,现行的一些政策法规与中医药特点规律不相适应,较大程度影响了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充分发挥;从组织保障来看,中医药治理体系与承担的职责任务不相适应,管理职能分散分割,中医中药脱节,监管力量薄弱,特别是省级以下治理体系不健全,“最后一公里”问题突出。

再从国际地位来看,中国的传统医药大国地位正受到韩国、日本、印度、泰国、新加坡及欧美等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挑战,中医药产业总体上培育不够,国际传统医药在标准等领域主导权的激烈争夺对中国形成倒逼。

中国中医药发展弊端突出,加之政策环境不断优化,中医药法出台的时机已至,目前只是走出了第一步。据悉,《草案》还必须经过全国人大三审方能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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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医药法,怀胎,中医药局,草案,中药,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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