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卫计委“惹火”发改委 勒令整改获赞
针对备受争议的“蚌埠式”药品采购,国家发改委终于做出回应。8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函,建议纠正蚌埠市卫生计生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关行为。
国家发改委经过调查发现,安徽省蚌埠市卫计委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违反了《反垄断法》相关条例。
对此,国家发改委建议安徽省责令蚌埠市卫计委改正相关行为,并对安徽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是否还存在其他违反《反垄断法》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从总体上予以清理规范。
“蚌埠市卫计委的做法确实是在滥用行政权力。”中国社科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朱恒鹏告诉健康界,发改委要求蚌埠市卫计委纠正相关行为,也是在职责范围内做出了应该做的事情。
“我认为这是一件挺好的事情。”常年研究药品招标政策的九州通集团营销总顾问耿鸿武在接受健康界采访时表示,这是放开物价之后,国家发改委第一次在药品招标采购方面发声。
职能归位 “杀鸡儆猴”
国家发改委针对蚌埠市卫计委在药品招标采购中滥用行政权力进行整改的消息一出,社会各界纷纷点赞。
朱恒鹏认为,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作为全国价格管制主体,正在行使其应有的权力。
追本溯源,之所以出现这一事件,耿鸿武认为可能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种可能是顶层设计没有问题,但地方部门在具体操作上出现错误。另一可能是地方政府执政能力不足而导致举措出现畸形。还有一种可能是顶层设计对于具体执行举措的相关规定上存在问题。
国家发改委整改指令一出,将起到杀鸡儆猴的作用。“在政府职能转换方面,是一个非常好的信号。”耿鸿武认为,一旦其他地方在政策操作方面出现地方保护或者地方部门滥用行政权力的现象,发改委将发挥其应有职能。
“但从另一方面看,这一事件也反映出发改委之前在相关职能上的缺位。”耿鸿武强调,监督地方依法执政本是发改委的应有职能。
针对“蚌埠式药采”,中国医药创新促进会发文称,蚌埠市以行政命令强迫列入目录品种一律降价25%,后又采取永久性禁止未降价企业的所有药品在蚌埠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销售的恐吓威逼手段,是公然以行政手段干预药品采购谈判,人为设置市场交易障碍,实属强买行为,涉嫌违反中国《合同法》和《反垄断法》。
为何违法?
发改委调查显示,蚌埠市卫计委4月10日发布的《蚌埠市公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单品种带量采购询价公告》中,不仅规定了30种药品的品种、规格和剂型,还直接确定了生产企业,排除和限制了同种药品不同生产企业之间的竞争,不利于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理价格。
这一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要求。
在4月10日发布的市区组竞争性磋商公告和5月22日发布的三县组竞争性磋商公告中,对本地和外地经营者设置不同的资质要求,排除了外地潜在投标者,不利于促进相关市场充分竞争,控制药品虚高价格。
该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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