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支付制度改革:按人头付费VS总额预付

2015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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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茂友 / 健康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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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保支付改革进程中,按人头付费和总额预付可谓各有特色,实行效果不一。两者概念的混淆是眼下亟待破除之困。

《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日前发布,随即引发国人广泛关注。如何用互联网技术让中国早日人人病有所防和病有所医,更是引起业界和学界的高度重视。

一个业界的共识是,让中国人人病有所防和病有所医的关键在于全民健保(将全民医保提升为全民健保),而全民健保的关键则恰是支付制度改革。

2009年,国家新医改方案要求“积极探索实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方式”;或因总额预付一直广受诟病,今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两个城乡公立医院医改文件中,均只字未提总额预付,而是保留了另外两种付费方式。但实际情况是,总额预付现已遍及全国,而按人头付费和按病种付费在全国应用却极少。扭转这种局面依然困难重重,除体制障碍外,按人头付费与总额预付的概念混淆亦是当下窘境。若不把两者的概念弄清楚,势必影响国务院关于“互联网+”和城乡医改政策准确、有效的落实。

按人头付费与总额预付完全不是一回事,除了都是预付制外,其它作法区别十分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向医院支付医保基金的依据不同

按人头付费向各定点医院支付医保基金的依据是:本年度在各医院不同参保人群的定点人头数;不同参保人群的医保人头费用支付标准;各定点医院的医疗服务质量经考核后的奖罚金额。

总额预付能让各医院获得多少医保基金,在极大程度上取决于医院的总额控制指标的多少,其决定因素通常包括:医院前一年或若干年实际发生的医保费用;医院过去发生不合理医保费用的多少;医院的规模的大小;医院与其所在服务地区的人口密度;医院是否是承担了教学任务;医院的医疗设施、设备条件;市场通货膨胀情况;医保基金结余情况;医院医疗质量考核结果。对上述因素,有些地方只考虑其中部分因素,而有些地方考虑综合因素。

向医院支付医保基金的方法不同

按人头付费只需医保经办机构用加减乘除就可以“算”出应支付给各医院多少医保基金。也就是:不同参保人群的医保基金支付标准×本年度医院不同人群的定点人头数+/-医院的医疗质量考核奖罚金额。这种“算”法的优点是:经办机构工作量小,操作简单;结果更客观、公正,没有人为操作空间,没有权力寻租空间,有利于防止腐败;能促使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

总额预付则必须每年由医保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定点医院,根据前述9项因素中的全部或若干因素,“评”出各医院总额控制指标,再根据总额控制指标向各医院支付医保基金。这种“评”法的弊端:经办机构工作量大;结果很难公平、公正;容易出现权力寻租。这样,医院要想获得更多医保基金,也许并不是靠医院乐于和善于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而是靠医院敢于和善于向极少数人公关。

医院的医保责任和服务方式不同

按人头付费因是采用“钱跟人走”的方式,参保人选择哪家医院定点,这些人群的医保基金全部拨付给哪家医院,同样医保责任也就由哪家医院承担。这样,每年各定点医院获得的医保基金是固定的,而且医保服务人群也是固定的(即“固定费用+固定人群”的服务方式)。如果医院条件有限,需要转其它医院就诊,转诊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均由参保人所定点的医院按规定承担。这样,定点医院就不会推诿病人(除非确实因医院医疗条件有限需要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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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保,人头,VS,付费,医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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