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医生价值与医疗服务收费无关

2015
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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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翔 / 健康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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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服务的医护人员的职业价值,体现在社会声望、比较体面的薪酬收入、福利待遇,以及社会发展空间等几个方面。

说到薪酬制度的改革,说到医生的价值和医疗服务的价值,理论界就会抱怨临床医疗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太低。例如:“我们看一下大抢救的收费就知道医生的价值几许!大抢救的服务内容包括了:成立专门抢救班子,主管医生不离开现场,严密观察病情变化,抢救涉及两科以上及时组织院内外会诊,专人护理,配合抢救?。一天的费用只有72元。这样的改革一点都看不出尊重生命的价值在哪里。”

笔者以为,谈薪酬制度,讨论收费标准高低,可能要区分公立非营利性和私营医院,身份不同,服务性质不同,作价原则大不同。既然说“收费标准太低”,显然指的是公立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服务。上面的说辞,就混淆了公益性服务的社会责任与商业营利的界限,以为“钱”就等于身价和社会地位,没有道理!公立医院医生的体面收入,与收费标准不应该有啥关系,与创收更不该有啥关系!鼓吹涨价,说是为了解决公立医院医生收入,提高身价并抬升社会地位,是选错了方向,误入了歧途,定会进一步激化医患矛盾。

对于政府提供的,作为健康人权保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技术性落实措施,公立非营利医疗机构的公益性服务,在不包括盈余部分的前提下远低于成本作价,是文明社会的通行做法。指靠高作价彰显身价,倒是矮化、异化我们行业形象与性质了!基本医疗服务就是应该低价乃至于逐步无价--免费,靠财政保障,才能切实使得救命的基本服务全民可及与公正一体化享有,才是“尊重生命的价值”。

例如,法院判个案子,收费几何?法官就因此“没有职业价值”了么?在党与政府着力铸造公益性,我们在呼吁鼓吹公益性回归的当下,理论家不要嘴在公益,而大脑却依然陷在“商业行为”的价值评估体系里。

医护人员的价值,与公益性服务的收费的高低,几乎完全是两码事。公益性服务的医护人员的职业价值,无非体现在社会声望、比较体面的薪酬收入和福利待遇,以及社会发展空间等几个方面。如果我们承认,其薪酬收入和福利待遇不应与创收挂钩的话,那么,服务项目定价几何,与医生自身的职业价值,又有何关联呢!?支撑公立医院运转与发展,支撑公立医院医生的薪酬与福利,应该是政府的财政保障,而不是提高收费标准、与患争利的什么“以医养医”。以医养医,与以药养医、以检养医实质一样,都是在经济这个要素上,造成医患之间成为实际的对手,从而把社会保障不彰积存的社会矛盾,“成功地”导入医院,引致医患无穷尽的矛盾冲突。

上面这个“如何养”的根本道理不厘清的话,“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体现医生价值,就无从谈起。

(作者:胡晓翔,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南京市卫生局政策法规与卫生监督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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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疗,观点,医生,公益性,薪酬,医院,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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