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英日三国医院院长职业化

2015
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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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金 / 健康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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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医院院长往往都是医学专家,发达国家的医院院长是否也是如此?院长职业化在发达国家是什么情况,值得学习借鉴。

在中国,医院院长往往都是医学专家,发达国家的医院院长是否也是如此?院长职业化在发达国家是什么情况,值得学习借鉴。日前,由中国医院协会主办,上海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协办的《中国医院院长职业培训情况调研》结果出炉,调研报告总结了美国、英国和日本医院院长职业化的模式和特点,可供职业化推进艰难的中国参考。

美国院长:不以医术论英雄

以美国为代表的欧美职业化院长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由董事会负责医院管理,并且制定医院的宏观战略规划和决策。

董事会是美国医院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的主要任务:一是聘任和考评医院主要负责人;二是监控和评价医院全部医疗服务质量;三是保证医院财务资金充足并良性运转;四是对医院发展方向和财政计划以及聘任医师和各类医务人员等总体把关;五是保证医院遵循所有适合自身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通常,董事长主要为义务服务者,由医院所在社区选举产生。

院长只负责医院管理

美国医院各级领导之间分工十分明确。其中,院长是医院的首席执行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主要负责医院管理,但其不直接管理医疗业务,相关医疗业务由资深副院长等进行直接管理。还有院长助理负责行政后勤等众多非医疗业务管理。

对于医院的医疗部门负责人,则由全体医务人员选举且在医师中产生,形成内科、外科、药事等委员会,众多委员会又构成管理委员会。医院的大小事宜一般必须先向相关委员会反映,由各委员会接受、讨论、提出建议后,再提交由院长、资深副院长、副院长和院长助理组成医院院务委员会共同讨论决定。

院长并非医学专业出身

与中国院长主要由医学专家担任不同的是,美国院长大多是非医学专业出身,而多数是由经济管理、工商管理、社会管理甚至是法律专家担任。上任前必须要求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MBA、MHA和MPA学位,且至少有10-15年的管理经验。

由于美国医院不受行政级别左右,不存在行政上的垂直调动,因此院长一般会更注重医院的中长期战略规划,只要履行岗位工作出色,经董事会或医院管理委员会认可,就可以连选连任。

尽管美国院长大多不具备医学背景,但他们在上岗前除了必须接受医院管理专业规范培训或管理学位攻读外,每年还要进行定期轮训,因此基本上都具备医院管理素养,懂得医院运行规律,知晓医学通用知识和医院经营之道,掌握以较少的投入去获得最大效益等要素。

同时,由于医院具备完善的管理体系,医师团体与院长是协作式关系,院长不管理医师的具体医疗工作,这就客观上形成了欧美国家的院长可以由非医学专业人士担任的最直接、最首要的原因。

英国:独立法人地位的医院托拉斯

为提高医院经营效率、推动医院之间竞争,使医院有条件自主经营,英国在公立医院改革中形成了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医院托拉斯(Hospital Trusts,HT)。

根据英国1990年的社区保健法案,英国医院托拉斯的最高管理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主席由卫生大臣直接任命,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医院的总体经营战略,监督政策执行,并保证HT财务安全。另外,还有两名以上非执行董事来自地方社区并由地区卫生局任命,职责是提出建议,改善医院工作效率。这就从组织上保证了HT的高层决策能自觉地协调医院利益和公众利益,并体现了政府和社区目标在医院管理决策当中的导向作用。成员报酬均由卫生大臣依据财政部的预算水平来决定。

医院的院长主要由董事会主席和非执行董事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选拔任命,通常采取短期聘用合同(可续约),支付与绩效相关联的工资。院长并非全是医学出身,更多的则是由管理、经济、法学等专业专家,通过岗位职业化培训后就职,甚至各科室主任也必须取得管理硕士学位或通过管理专业培训后才能担任。而对于临床出身做管理的对象,在其从事管理工作之前,也必须接受半年到三年的正规管理知识培训。

在人事管理方面,HT有较大的自主权,甚至可以不受国家工资标准和人事管理制度的限制,主要通过与员工的谈判达成,还有不少HT采取渐进式的改革,如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等,以保证人事制度改革的平稳过渡。

英国公立医院改革后,随着医院托拉斯自主权的加强,政府通过各级卫生管理部门对HT的直接监管能力逐渐被削弱。但随着卫生服务体制改革的深入,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HT,在确保国家对卫生服务体系控制的前提下,在财务、人事和日常管理方面拥有更多的自主权,“放权”与“监管”相结合,更加落实了公立医院的责任。

日本:院长+事务长 医院管理的“最佳拍档”

日本院长职业化模式与其经济现状、文化传统、管理理念、医院起源息息相关。较之以企业化管理的欧美医院管理模式,日本模式独具特色。

院长必须是医学出身

日本医院运行遵循的是从理事会到院长直至一般管理者和工作人员的直线式领导体制。由于院长必须负责经营管理和医疗业务,因此日本的法律规定,不论何种性质的医院,其院长(包括副院长)都必须由医师担任,且多数是知名专家、教授和学科带头人,特别是大型医院院长。当然,能否当上院长,还必须看本人是否具备医院管理知识和医院领导才能。

院长主要由职员投票选拔,再经上级主管部门正式委任。院长都有任期,一般三年一届,可连任二届,期满后或从事原来的工作,或到他方继续任职。

日本民营医院是医院主体(占总数70%以上),民营医院院长职业化代表了日本职业化院长总体趋势。民营医院在选择院长时也会更倾向于有影响的医学专家提高医院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更好地产生品牌效益,这与我国的临床专家型院长的作用有异曲同工之处。

事务长与院长相得益彰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医院要求医学专业人士必须同时负责医疗业务经营管理,事务长这样一支职业化管理队伍便应运而生。

事务长是专修经济和管理学的专职人员,权力高于我国现在分管后勤总务的副院长,受院长领导,专职财务科、供应科、人事科等非医疗业务管理,同从事专业的院长二者互相补充、相得益彰。在对外事务上,院长是医院的象征,事务长则是院内事务的总管;对内部管理而言,院长是统帅,负责院内重大事务的决策和发展方向的规划,而事务长是除了医疗工作外的具体事务的总负责,具体实施经营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日本的法律规定限制了事务长的晋升,为院长和事务长的责权利划分了明确界限,使得院长专心致志于临床医疗,从而保证了具备临床背景的院长专业业务得以继续。加上病人自付比例较低,且医院管理体系完善,因此,日本院长承担的任务普遍不如我国医院院长繁重和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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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英日三国医院,职业化,院长,医院,管理,医学,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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