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医生、执业医师与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上)

2014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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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晔 / 健康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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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指导不当而导致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承担相应责任。

编者按:

11月24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北京市首例因医生涉嫌医疗事故罪而成为刑事被告的案件。案情涉及实习医生、执业医师的法律责任,引起了行业内的广泛关注。

健康界特邀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医疗律师刘晔,详细讲解实习医生、执业医师、非法行医罪和医疗事故罪的相关法律问题。健康界建议各位读者收藏。

实习医生

广义的实习医生包括三类。根据卫生部、教育部印发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实习医生包括从事临床教育实践活动的医学生,含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以及从事临床实践活动的试用期医学毕业生,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又分两类,一是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但未取得执业资格的医学毕业生,一是尚未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当然也不可能取得执业资格的医学毕业生。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对医学生临床教育实践活动的规定是,医学生在临床带教教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接触观察患者、询问患者病史、检查患者体征、查阅患者有关资料、参与分析讨论患者病情、书写病历及住院患者病程记录、填写各类检查和处置单、医嘱和处方,对患者实施有关诊疗操作、参加有关的手术。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对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规定是,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指导医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为患者提供相应的临床诊疗服务。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医学生,还是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无论这试用期医学生有无取得医师资格,只要无执业资格,都不得单独从事诊疗活动。医学生与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从事相关诊疗活动的共同点是都必需在上级医师的监督、指导下,体现于病历书写,即必须有上级医生的共同署名,区别点是医学生在监督指导下,仅能对患者实施有关诊疗操作,常见的如胸穿、骨穿、抽血等和参加有关手术,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监督指导下,可以提供相应的诊疗服务,这个范围大一些,比如可以作出诊断,可以开具医嘱等等。

关于法律责任,《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经鉴定,属于医方原因造成的,由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因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指导不当而导致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规定,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不承担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责任。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未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同意,擅自开展临床诊疗活动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然《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作为一个行政规章,其关于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法律责任规定,其法律效力是极低的,如果真的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如何追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其相应的依据是法律而不是规章,如《侵权责任法》、《刑法》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下文详述。

执业医师

执业医师是指通过国家统一的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且经过临床实习,在卫生行政部门获准注册,可以执业的医师。所以医师如需正式执业,应有两个资格,一是经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医师资格,二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取得执业资格;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注册包括两项内容,一是执业机构,一是执业范围。

《执业医师法》区分了两类不同的执业类别,一是执业医师,一是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助理医师限于专科或中专医学专业报考者,考试通过后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注册获准后相应成为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达到一定的执业年限后,可以报考医师资格而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再经注册成为执业医师。

经过执业注册的医师,可以独立行医,享有医师的完整权利,包括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等等。

不过,《执业医师法》对执业助理医师的独立性有所限制,第三十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关于执业地点,容易理解,即医师执业注册证上注明的执业医疗机构,不过互联网下对执业地点的概论提出了新挑战,本文不作深入讨论。

关于执业范围,则有多重理解:

一种理解是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卫计委《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记载于执业医师证的执业类别,其范围较大,较原则,如临床类医师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外科专业、妇产科专业、儿科专业、眼耳鼻喉专业、皮肤与性病专业、精神卫生专业、全科检验、病理专业等等,基本上这个执业类别与医科大学本科的独立成册的教科书类别相对应,执业医师法所讲的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行医,即指这个执业范围。

另一重理解,则是执业医师证记载的执业范围基础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对特殊学科的准入资格作出的进一步限定,如心脏介入,应取得介入的专业资格;器官移植,也应取得相应的专业准入资格等。另外,卫生行政部门对何种级别的医疗机构可以从事何种级别的手术操作也有限制,如器官移植只能在获得批准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其他好多外科手术都有类似准入限制。

医生或医疗机构的超范围行医,是违法的行为,造成后果应当承担民事赔偿或行政责任,但一定不构成非法行医罪。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需看其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下文再论。

(本为作者为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新浪微博@医疗律师刘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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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疗事故,医师,医生,医学生,执业,医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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